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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教训:因为10块钱,失去了翻盘40万的机会!这种错误不能犯!

 冬不拉拉 2020-03-24

惨痛教训:因为10块钱,失去了翻盘40万的机会!这种错误不能犯!

01 问题

北京的同行周晨律师发了这样一条微头条:

“最近我办的一个案子有了结果,但这个结果却让我很诧异。

对方因为不服仲裁40多万的裁决起诉到一审,结果却因没交10块钱诉讼费被法院视为撤诉,那么仲裁结果就立即生效了,并且丧失了上诉机会,对方委托人和律师所做的工作全部白费,这个‘锅’即不好甩也不好背,这个事也提醒了诉讼双方,在策略对弈的时候也别忽视了诉讼规则。”

惨痛教训:因为10块钱,失去了翻盘40万的机会!这种错误不能犯!

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后,才能进入到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

为此,在案件的程序衔接上一定要多加注意,否则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由此引申出以下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02 分析

1、劳动仲裁裁决书什么时间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书按作出时是否立即生效分为两类:一裁终局的裁决和非一裁终局的裁决。

(1)一裁终局的裁决作出即生效,但只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仍可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事项的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只针对用人单位,不针对劳动者。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锤子买卖,劳动者不服的仍然有补救的机会。

(2)非一裁终局的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受理或在限期内未处理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后才能向法院起诉,那是不是一定要经过裁决后才能起诉呢?未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未处理完毕怎么办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以上情况,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了,又撤诉了或被按撤诉处理了,仲裁裁决生效吗?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1)裁决后起诉的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按撤诉处理其实也是撤回起诉的一种形式,是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所以,当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还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不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受理或在限期内未处理而起诉的

按第2点分析,此时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撤回起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还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笔者认为可以,但仍然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仲裁委员会未受理或在限期内未处理,此时并未对具体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并无裁决是否生效的问题,就同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符合向法院起诉条件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03 总结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定要注意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切莫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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