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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金章玉句 2012-02-24

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基于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析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  经济学博士肖太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月7日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就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起,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现解读如下,希望能够给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时,带来参考建议。

   (一)增值税的处理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当天)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这一点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二项费用”的,只限于从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二项费用”是指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其培训费、资料费等其他的附加费用。

   第三,无论是新办的增值税企业,还是原有企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新开展增值税业务,只要是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均可享受该抵减政策。其中技术维护费执行国家定价,其法律依据是《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现在执行的价格是不超过370元/年。限价以内各省市执行不尽相同。

   技术维护费是个什么费?从1994年初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为配合金税工程的实施,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了部分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纳税人增加的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费用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并需委托专门的机构从事防伪税控设备的维护工作。为防止乱收费,再额外加重纳税人负担,国家发改委将该项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管理。技术维护费的税收征管各地不尽统一,但大都作为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收取技术维护费的发票一般为地税监管的发票。

 

    第四,抵减的是“应纳税额”,包含所有原因形成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然包含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第五,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第六,分开票机的概念。分开票机就是副机。主开票机是用来分发购买来的发票的,分开票机是设有多个销售部门的大型企业各部门用来开发票的。比如某企业是大型企业,其所设的多个销售部门都需要开具发票就可以用这个功能,在国税买来发票在自己的机器上分发给分开票机,各分开票机开票用的是一个税号。

    第七,要注意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是价税合计额而不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八,“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只是调表不调账,而且“二项费用”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无须作任何账务处理,不要忘记填入下期增值税申报表即可

    2、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见财税[2012]15号第三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根据财税[2012]15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技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的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其价税合计计入“固定资产——税控机”科目,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其价税合计计入费用科目

     2、购进税控设备价款,缴纳的维护费,没有文件规定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则仍可税前扣除

     3、由于“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是垫付款的返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两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的实质是收回前期垫付款,不属于所得税的收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章玉句提示:

财会[2012]13号已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 作出明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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