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通过案例讲解了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额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填写申报表,并说明该政策优惠并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推出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统一报税,快捷简便,方便纳税人。同时对购买此报税系统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以企业购买的防伪税控系统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全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这个优惠政策就是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以上是对财税(2012)15号文件的部分摘录,下面对这个文件简单解读下自己的理解: 首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实质是国家对企业的一项政府补贴,因此需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所以对企业来讲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抵减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专用设备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而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对这一政策执行的会计处理,很多纳税人都不知道应怎么做,不少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正确填制会计分录?
下面就把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额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何填写申报表,下面依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做一解答: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
下面例举一案例:
2014年10月,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1、.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1416
贷:银行存款1416
2、.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370
3、.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86
贷:管理费用370
递延收益1416
4、.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35.40
贷:累计折旧35.40
借:递延收益35.40
贷:管理费用35.40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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