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纳税人收到从潍坊开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没有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代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