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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无权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江西小毛驴 2012-02-27

镇政府无权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镇政府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成因,一般是镇政府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于开发商,此后集体土地又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有的开发商宁愿相信所谓的“关系”以为政府可以摆平一切。实际上这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的。一旦开发商与政府发生纠纷,不利的往往就是开发商一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如果镇政府和开发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该土地是集体土地,那么自然是无效的;如果是国有土地,则因为镇政府并非法定的出让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经过国土部门追认,否则也是无效的。从实践当中来看,因为,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几乎都是采用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也就是说必须经过竞价之后政府才能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哪一方,所以国土部门几乎不可能去追认镇政府擅自和开发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开发商和镇政府签订这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后果往往就是引发合同无效之后,漫长的与政府之间关于赔偿费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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