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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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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及要求

发布日期:2010-01-19 已经阅读[8762]次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一、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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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及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7]15号)。
(二) 主要程序
    1、区外勘察设计企业持《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进疆备案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申请表》及所要求的备案材料,到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申请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2、承办人员核实申报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3、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进疆备案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册》,并保留备案材料、建立备案档案;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4、进疆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备案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备案事项范围内,在疆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5、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备案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时限
    1、申请单项工程备案的,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2、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监督:社会和监督部门
(五)工作纪律
    办理登记手续时经办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捞取其他好处的。
    经办人:燕斌        负责人:王波
(六)其它事项
    1、《区外进疆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委托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均为统一格式文本,可从新疆勘察设计网(http:www.)和新疆建设网(http:www.)下载。
    2、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楼A座13层  
      联系电话:0991-2823496、2828614    传真:0991-2823496      邮编:830002
 二、备案要求
    1、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分为单项工程备案、分支机构(分院或分公司)备案两种,分支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办理手续应由本单位人员办理,无违反强制性条文、压价竞争、出卖图签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方予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2、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只能以总院(公司)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收取费用。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应明确纳入总院质量管理体系,并出具该分支机构通过外部审核的证明(由认证机构出具)。
    3、备案人员均应为本企业职工(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交纳社保)。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本行业的注册工程师(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可为高级工程师)。严禁未备案人员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所出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必须与备案人员、印鉴相一致。
    4、企业应负责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验槽、竣工验收。上述工作应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已备案人员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须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将被委托人相关资料进行补充备案。
    5、分支机构备案人员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相应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专业设置要求,其中每个主导专业不少于1名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
    6、企业驻疆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含CAD软件),并将所完成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存档(资料转总院永久保存的,分支机构应留备份并保存两年以上)。

三、进疆备案所需材料
(一)单项工程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经营介绍信及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达标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5、区外进疆勘察设计单位承诺书(可下载)。
    6、办理进疆备案手续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三个月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参与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8、参与备案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含办理进疆备案手续人员、驻疆联系人)近三个月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
   9、备案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设计委托书或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1、以上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可先提供招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和上述第2、3、4、7项资料,办理投标证明。
 (二)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及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驻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达标认证书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通过外部审核的证明。
    6、区外进疆勘察设计单位承诺书和企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证明。
    7、企业在疆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8、企业驻疆委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及任命文件。
    9、企业驻疆委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证复印件(工程师以上职称需核验原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需附个人业绩证明)。
    10、企业进疆委托负责人人、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与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完整的,其余可为合同主要页次即可)、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在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原件(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单位,无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11、分支机构主要技术装备的证明。
       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申报时请将2—11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3、《区外进疆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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