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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襄阳上演真实版“盗墓笔记”

 笑熬浆糊糊 2012-02-29
 
河南男子襄阳上演真实版“盗墓笔记”(组图)_大楚网_腾讯网 - 婷 - 婷
犯罪嫌疑人租屋全貌

盗墓贼的故事,经常在小说中出现。而《盗墓笔记》,则是对各种盗墓者离奇故事的描述。

最近,在团山镇一处偏僻的农田边,发生了一起盗墓案。只不过,外人很难从农田的变化中看出端倪。因为盗墓贼租住在农田边的危房里,整日闭门不出,夜间从出租屋里挖地道,意欲暗渡陈仓将古墓中的藏品盗出。

然而,盗墓贼古怪的行为引起了居民的警觉,警方闻讯而至将他们抓获。

警方

突查出租屋揭开秘室地道

24日,家住401厂家属院的郭女士,发现两名陌生外地男子举动异常。

原来,家属院附近菜市场旁边,有一处闲置的危房。这两名男子租住在此,白天关门睡觉,到了夜晚却彻夜播放电视,时不时用电动三轮车向外运送土方。

附近没人施工盖房,即便盖房也不可能晚上施工……郭女士打听得知,两男子是半个月前陆续赶到这里来的,他们自称是来菜市场制作、销售泡白菜的。

怀疑对方图谋不轨,郭女士报警。

昨日上午,团山派出所民警赶赴出租屋调查。

民警推门入室,一名男子故意抬高嗓门:“警察同志,我是来这里制作泡白菜的!”说罢,他向通往里间的房门瞥了一眼。

这一幕,恰被民警郭静看到,他踹门进入,发现一男子正站在屋内。

该男子身后地面上,铺着一张几尺见方的木板,木板上抛洒着泥土。

郭静快步上前揭开木板,发现暗藏着一条地道。地道距地平面竟有3米多深,里面黑咕隆咚,而地道通往屋后一处土丘。

附近村民反映,这个土丘实为一处古墓,具体年代并不清楚。

经查,两男子分别是45岁的任某、33岁的袁某,来自河南登封。

现场

10余米地道伸向屋后古墓

昨日下午4时许,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出租屋位于一排红砖结构的瓦房中间,从外面看来毫不起眼,屋内面积不到50平米,被隔成了3小间。

出租屋通风口和窗户均被红砖和包装箱封住,屋内阴暗潮湿,并没有通水通电。左侧房间内架着一根竹竿,竿子上晾了10余棵大白菜。最里面一间是厨房,锅碗瓢盆杂乱地摆放在角落里,离灶台不到两米的地面上摆放着一张木板床。

掀起木板床,在床头位置露出了一个宽50厘米,长70厘米的洞口,仅容一人进出。市考古所的工作人员实地测量得出,洞深3.6米,向南连接一条地道,地道口高约1米、宽约50公分,里面有两根长近10米角铁组成的轨道,轨道尽头出现了转弯。

襄阳考古所工作人员称,地道里积水约有30厘米深,初步估计地道长度超过10米,他们在地道里发现了激光灯等测距准直的工具。

邻居

租客闭门不出每天只吃馒头

贺师傅是401厂职工,妻子在家属区开了一家裁缝铺,铺子正对着案发的出租屋,两者相距不到3米。

贺师傅说,这里以前是一处菜市场,几年前该出租屋里住着一个宰杀鸡鸭的商贩,之后一直空闲。半个月前,一名中年男子租住进来,每月租金50元。

入住后,该男子买来一堆大白菜,声称想在此腌制大白菜。之后数日,男子又买了一辆崭新的电动三轮车。接着,他将出租屋的大门改宽成两扇门,并把窗户密封了起来。

贺师傅说,从那以后,男子整天闭门不出,偶尔会有另外两名男子前来。奇怪的是,该男子每天只是下午出门,不一会儿,便提着一袋馒头回到家里。

和出租屋同排不到15米的房子里,住着另一户人家,他们表示只知道有人住了进来,但至今仍没见过租客,更不知晓他们的身份。

专家

土丘为东周贵族墓属省级保护文物

市考古所所长陈千万告诉记者,出租屋后的土丘是一处东周时期的贵族墓,名叫“401大塚”,属于省级保护文物单位。

据悉,2007年出台的《襄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将“401大塚”列为重点保护的地下文物单位。

陈千万说,盗墓男子的作案手法比较专业,选择地点较隐蔽,事先应该经过精密策划。长度10米的地道,没有伤害到大塚,但若迟发现半个月,大塚可能会遭殃。

市文物局文物处业务科科长余劲松说,按规定他们每周会巡视全市重点文物,查看文物周边风貌有无破坏。就在案发前一天,他还到此处巡视,没有发现异常。目前,他们已向省文化部门汇报,并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嫌犯

自称煤矿工人喜欢看《探索·发现》

昨日下午,记者在团山派出所见到盗墓嫌疑人任某。

任某说,他是一名煤矿工人。这两年,登封的煤矿资源枯竭,加上管理严格,每年只有两个月时间开工,剩下时间他就张罗着到各地打工。正月二十二(2月13日),他坐汽车来襄阳途中,发现此处公路旁有一个土丘。因平常喜欢看央视10套的《探索·发现》节目,一下子联想到节目中的古墓来。凭直觉觉得这是一处古墓,就直奔这里来。

据任某交代,随后他喊来了同乡,购买了电动三轮车,锤子、铲子、铁锹和探照灯等工具。每天晚上9点多钟开始,一直挖到次日清晨四五点。选择这个时间点主要是担心别人发现。

连接

刑法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条款(摘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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