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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部管理制度

 文强098 2012-03-01

一、融资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二、办理担保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担保项目的保前调查的真实性、资料完整性负责;凤控主负责人对业务的合格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债务人对担保业务的审批负责。

三、调查主负责人(项目经理A角)对担保项目承担20%终身赔偿责任;调查经办人(项目经理B角)对担保项目承担公司经济损失10%的终身赔偿责任;风险控制主负责人对担保项目承担公司经济损失30%的终身责任;审批主责任人(即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对担保项目承担公司经济埙失40%的终身赔偿责任。

四、调查主责任人及经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逾期或代偿的应代偿的终身负责清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按公司制定规程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二)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和签订各类虚假合同的,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五、(许昌分公司)风控主负责人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逾期或代偿的应终身负责清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不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审查,                误导有权审批人的;

 (二)与客户窜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风控报告和签订各类虚假合同的;

 (三)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有权审批人的;

 (四)保后监管不力的。

六、审批主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风险业务审批时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向不合格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担保审批、依据未经审核的信息审批造成逾期或者代偿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终身负责清收。

七、评审会审议的项目形成风险的,投赞成票的委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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