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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怡情宫 2012-03-01

   

哪些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签名印鉴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案例)甲在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当时未见失主,所以就先携包去上班了,次日,甲从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寻物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并且还有悬赏,若拾得皮包返还者酬金为3000元。甲把皮包送还给失主后,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请问失主的寻物启事是要约吗?甲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酬金?
  解答:从我国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民法通则第79条)。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失主并无义务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但失主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法律也不应对此行为加以干涉。自愿支付报酬行为本身当然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失主财物丢失以后立即在报上登了寻物启事,并在寻物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拾得者3000元酬金。显然失主的声明是一种典型的悬赏广告行为。关于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产生合同关系,这就涉及到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对此,在理论界存在着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生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行为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承诺。我国学者大多采纳契约说。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奖悬赏广告视为单方行为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关于理论可参考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一书)。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不管是单方行为或是契约说,我们作为考生来说要明白一点,就是说如果某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广告人与完成行为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例中若失主(广告人)拒绝支付酬金则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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