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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文利 2012-03-04
浅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作者:吴 帆   发布时间:2008-10-2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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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要积极研究制订相应的办法及对策,全面落实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下面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谈谈个人的看法,谨供参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格认定不规范。

    1、新办企业认定主观性大。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尚未进行正常经营,税务机关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年实际销售额标准作为批准的依据,只能以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无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等要素作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批,主观性较大。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便利用这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新办企业身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预计销售额不易确定。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查验企业销售合同来预测纳税人的经营前景。为此,一些新办企业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经营前景,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给日后的增值税征管留下隐患。

    3、“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经营规模”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就会有不同的判别尺度,宽严不一,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4、资格认定存在重复劳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严把认定关,从最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分局局长到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人员、主管业务局长,采取多级审核制度,做到按级报送、层层审批。除了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外,还要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并到企业经营地实地查验。但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出具的约谈笔录、调查报告内容几乎雷同,存在大量重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二)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完善。
        1、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只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按期转正,弱化了认定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2、宣传政策不够,存在“当月认证,次月抵扣”误区。根据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对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在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一般情况下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认证后,于次月就可得到比对信息。纳税人主观认为辅导期管理其实就是“实行错月抵扣的方法”,在辅导期认定的当月不开发票,待下月返回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再开具发票,其实当月所购进的货物实际已经发出或实现销售。
       3、政策执行滞后于客观实际。为达到“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目的,一些辅导期内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精神,利用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90天的认证期,且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人为进行调节控制,待辅导期结束被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认证抵扣。这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是相违背的。
       (三)企业会计综合素质不高,兼职现象普遍,核算准确性亟待提高。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账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机构,会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我们在认定工作中发现有四个问题:一是企业会计人员学历较低,会计水平不高。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会知识培训,素质较低,计算机应用水平更低,根本不能适应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二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使得会计人员配备有一定的局限范围。有的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有正式会计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负责人的子女、亲戚等担任,不能正确、准确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三是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核算仍然保留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层次上。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比较普遍,通常一人兼三至四家乃至更多家的企业会计。这些会计平时很少到企业去,每月月末则往返于几个企业,将企业每月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整理汇总、结账、报表,而有的会计在家里记账报表,由于时间仓促,会计处理过于简单,导致不能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不能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数字不真实,资料不可靠,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四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变更较为频繁,而且又不到税务机关备案,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会计人员的情况无法及时掌握。 

    (四)一般纳税人租赁经营场所现象较为普遍,“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大。

    这是当前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根据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但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发现,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经营,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只需要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商业企业的流动性较大,一旦经营不善,马上“人走屋空”,防不胜防,所欠税款也无法追缴,找到兼职的财务人员,也是一问三不知,更没有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的责任感,从而增加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五)利用税收政策以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现象极为普遍。

    根据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对已经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种异常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实际工作中,很多一般纳税人的年度销售收入不达标,甚至没有实现税款。但是在预认定到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是预认定期内销售额不达标而人为调增应税销售额,或是办理补充申报等办法已使销售额达标

    (六)利用变更法人进行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发生在我国银川市兴庆南区国税局的“12·26”案件的银川市祥远商贸有限公司就是通过变更法人进行专用发票的虚开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该类企业通常是从经营不景气、待关闭的企业手中购买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进行法人变更,利用税务人员业务繁忙、疏于管理的漏洞,大肆进行偷漏税等犯罪活动。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发票开票时间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发出货物不按规定时限开票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纳税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故意拖延开票不及时入帐;另一方面也与金税工程对税务机关的严格考核有关,红字发票、作废发票有严格的开具要求,纳税人如按政策规定时限开具专票,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如出现因对方不付款销方拒绝将发票给付购方、发票认证前在购销方周转传递时间过长等情形,企业不得不开具作废发票或红字专票。因此企业开票都非常谨慎细致,往往是在确定一定能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

    2、真票虚开的现象还有发生。从目前来看,金税工程也有缺陷,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票虚开、代开问题是计算机解决不了的,信息是否失真,内容是否失真全由人决定,而非计算机。如果增值税发票作案采用真票的话,也就是说,票是真的,内容是假的,金税工程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利用真票骗取国家税款是很难通过金税工程查出来的。对一般纳税人过分强调“以票管税”,放松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检查,忽略了税收与商品销售的关系,忽略了票、货、账三者的核对,对纳税人账册、资金、存货等缺少全面的监控。征收与管理分离脱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是否真实等信息缺乏了解和掌握。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环节中的问题。

    1企业隐瞒销售收入,不提税,销售不开票、不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货物发出或开具后,产品出库以白条子抵帐或发票在帐外记录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造成“串月申报”。

    2、利用税法中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缺乏制约机制且难以实施管理的薄弱环节,以计算抵扣为调节器,通过自己给自己或别人给自己虚开收购发票之法虚列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
         3、利用关联企业转移税负,偷逃税款。即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不同的空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子公司所需的货物均由为一般纳税人的母公司来采购,母公司采取内部调拨的方式以低价销给子公司,其进项税额在母公司抵扣,造成母公司销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加大,实现税额较少,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4、企业“以票调税”,造成“零负申报”现象。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只要购进货物,就可以凭专用发票在购进当期申报抵扣税款,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货款滞收,造成销售与开票脱离,企业应该提税而未提,企业应开票而不开票,害怕票已开,税要交,但货款却收不回来,从而占压企业资金。因而企业往往采取已销货物不开票,销售收入不入账手段减少当期实现税额。这种由于企业“惜票”而形成的申报负税或零税,透晰出企业人为调节税收实现以及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管理。

    将企业的会计人员配备和账簿的设置纳入日常辅导和管理的重点。第一,税务部门主管人员要经常与企业会计见面,认真辅导其建账建制,为企业解疑释难。第二,税务人员要及时了解企业会计变化的动态,对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第三,要求企业会计办税持证上岗、熟练操作计算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够按照要求设账、记账,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时准确提供纳税资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要名符其实。第四,强化一般纳税人的账簿设置管理。对设置账簿不达标、会计人员不合格及不能正常计算应纳税额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和进项税款抵扣权,按适用税率征税。第五,做好一般纳税人的配备核查工作,根据所有的一般纳税人的业主或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姓名或身份证号与已取消、已注销、已认定为非正常的纳税人进行配比,从中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纠正。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核关、审批关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协查关。把好关口,扎好篱笆,筑好“防火墙”,防止虚开犯罪的不法分子、不法企业的非法进入。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销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填开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发票的发售数量、发售范围。按照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专门存放、专柜发放;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办公、专帐登记,层层把关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并应及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尽早发现进销项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政教育。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岗位流程的全程监督,严格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强化依法治税意识和监督意识,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顽疾。
      
    (三)做好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

    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是现代化税收管理的要求。税务人员要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税源、财务会计核算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以便税务机关选择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实行“不同级别的纳税人享不同待遇”,并将已评定的信誉等级向社会公告,引导和激励企业规范纳税、依法诚信纳税。

    (四)强化纳税评估职责,把握征管的主动权。

    在现行征管模式的实际运行中呈现出重视“自行申报”和“重点稽查”,忽视日常管理和对纳税人的过程监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及纳税申报异常现和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不够等问题。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必须突出纳税评估的位置,达到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收活动规律,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要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申报资料的案头审核和纳税评估,分析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趋势,了解税收增减变化的真正原因。

    (五)建立“查、管联动”机制。

    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六)增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加强同公、检、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通道、共享平台和工作联系制度,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国税与公安、工商、海关、地税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和涉税信息的联网共享、查询认证稽核比对系统。主动争取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协同作战。实际办案的经验告诉我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没有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要做到人赃俱获是很困难的。要树立谁也离不开谁,打击涉税犯罪是警税共同的职责的思想观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各自的各项权力,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维护好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作者单位:秦皇岛开发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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