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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秦皇岛市纪委、秦皇岛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秦皇岛效能办 2012-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内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依据行政审批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行政审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
  实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法、合理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及其程序和各环节的具体办结时限,保证行政审批的高效运行。
  实行公开办事制。公开审批依据、审批职责、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结果和审批纪律,增强透明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实行投诉举报制。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依据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造成后果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从中谋取好处的;
  (十五)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六)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七)接受申请人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八)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宴请或接受礼物馈赠不上交的;
  (十九)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二十)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向索要其他好处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调离工作岗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或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查处,按照办案工作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有第六条所列行为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履行职责,有第六条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行为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的区分。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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