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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农税〔2007〕34号

 览胜 2012-03-0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3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农民购房享受契税优惠,应向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婚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21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8〕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007年11月,我局下发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征收机关掌握,现就相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三、农村居民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各区县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充分利用征管资料,主动会同房管部门统计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市场均价,并上墙公示。
四、购房者办理减免需提供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文前已在财政征收机关办理了减免手续的,不予追征。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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