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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硕仁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龙南 2012-03-0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二次修正。昨天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此次修正在哪些方面有所改变?与老百姓有什么关系?修改的背后又有哪些故事?

    8日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次修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延边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金硕仁。

    声音·金硕仁

    我参加了这次修正的整个过程”

   “我参加了这次修正的整个过程”,提到这次修法,金硕仁还清晰地记得时间:第一次是在去年8月份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是在去年12月份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金硕仁说,这次修法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彰显人性”。诸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漫漫长路

    去年真正拍板决定要修

    “实际上,修法的呼声及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而真正拍板决定要修是在去年。”金硕仁说。

    据介绍,2003年之后,立法机关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修改问题,由于意见分歧比较大,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金硕仁说,但作为专职人大干部,他的要求更为认真、更为负责一些。

    深入调研

    第二次审议会上提28条意见

    在第一次审议中,他只提了一个意见,是有关刑讯逼供方面的。

    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被人们深恶痛绝。因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金硕仁认为,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删去了“以威胁、引诱、欺骗”这些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显得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办案人员的限定,建议继续保留。他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现行规定。

    这在草案二审稿中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二次的时候,我就更为重视了。”金硕仁说,他仔细研读了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走访公检法部门,争取各方面意见,在第二次审议会上,他提了28条意见。

    再次建议

    用15张A4纸提18条建议

    昨天下午,吉林团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及其他草案。

   “在常委会议二审刑诉法中,我提过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少建议也被采纳。”金硕仁说,他要再谈几方面的问题。

    这一次,他又提了18条意见。

    他在审议中,逐条向所在组的全国人大代表们读了他的修改意见。

    诸如对“修改后的六十二条”,对证人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规定,他认为该条文不够明确,是绝对不公开,还是相对不公开。例如德国采用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的方法,但这么一来,就会出现被告人连证人姓名都不知道,那怎么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这显然对被告人不公平。

    他认为,应该采取相对不公开,审判机关要做到只有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主要负责人知道证人信息,在对外宣判时要隐匿证人的真实信息。他建议改为“……保护措施:(一)对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这18条修改建议,足足用了15张A4纸。

    记者发现金硕仁的有些建议已经被采纳。例如——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他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115条第5项“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规定,修改为“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擅自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增加了“擅自使用”。

    建议理由:在实践中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情形比较少,而使用这些财物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故应将非法使用的情形加入到增加的条款中,他的这个意见,被草案所采纳。

    2.还是那次会上,金硕仁建议将草案第139条修改如下:“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如已扣押的,应当及时返还。”

    修改理由:修改后的条文中应强调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财物、文件有及时返还的义务,以及应当给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监督上述财物、文件保管或封存情况的权利。

 信息来源《延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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