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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错案责任追究应建终身制

 e探索发现 2012-03-14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错案责任追究应建终身制

2012年03月13日05:59
 
  本报讯(记者李斌)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两高工作报告发言时表示,建议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张立勇表示,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在该《追究办法》实施过程中,在对错案的理解与界定,错案的追究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追究程序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等方面,由于《追究办法》本身规定得较为简略,有些地方过于笼统,导致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没有有效贯彻,甚至存在很多法院的法官不知道《追究办法》的内容,或者在适用中各行其是,宽严不一。

  他举例,由于错案标准不明确,导致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性质,有的法院进行了追究,有的法院不予追究;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错案责任可能涉及到多个办案部门,内部也可能牵涉到上下左右。《追究办法》虽然提出对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合议庭成员进行追究的几种情形,但在审判管理机制、案件管理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在法院内部必然存在权责不一、权责不明,进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了错案不知向谁追究责任的情形;《追究办法》虽然对可以追究责任的审判人员作出了明确界定,但对于应当追究责任的法官的追究时限却未作出规定。

  《追究办法》虽然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却未设计具体的追究程序,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在实践中无从操作,完全丧失了制度设计功能的发挥。

  张立勇指出,要完善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就必须明确错案追究的对象和重点、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尤其要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

  “应当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对于办了错案的法官,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张立勇说,对于发现的可能构成错案的线索,即使被调查对象已经退休,仍要接受组织调查,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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