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十问总理
1问:您2010年1月31日到北京枣营北里社区视察时对在场律师说“律师在社会中要直接为民服务。”但实际上律师被视为“司法行政资源”,强调以“单位人”的身份循政府公共机制参与社会服务,不提倡律师以公民身份直接参与社会服务、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志愿服务。为什么?
2问:政治参与是大多数律师的愿望,也有利于律师业务拓展。社区参与也是政治。全国有8万多个居委会,业委会更多,不少存在工作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全国有20多万律师,为什么不引导、提倡、鼓励律师参与居委会、业委会工作和社区民主竞选呢?这不是对双方都有好处吗?
3问:您当时还说“在民法和民德的相互关系中,人民要懂法还要讲道德,这样才能推动社会发展。”可是《律师法》把律师行为局限在国家“法制建设”和市场执业范围之内,没有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和引导。律师如何在社会立德?
4问:我国有“引德入法”传统,《教师法》、《医师法》有使命条款,外国《律师法》历来有“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条款,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2007年的《律师法》没有使命条款,与上述立法传统、现实和我国现行《宪法》都不接轨?为什么?
5问:《律师法》有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提法,但强调在“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范围内,只是一种职业道德,并非“上德”。为什么要给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设限?
6问:1980年文件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后虽修正但影响还在。2008年中央文件把“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列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工作,2010年中央文件定位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一致。为什么律师的“国家”影子总是挥之不去?
7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虽然正确,但欠精确,其中还应有所区别:法官和检察官是公务员身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法律工作者”,律师是自食其力的社会人,为什么不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工作者”?
8问:您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村委会《组织法》要20多年才能走进陆丰乌坎村,足见政府行法之难、监督之弱。律师在公民实施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职业优势,为什么不鼓励律师在公民实施民主权利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9问: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经济结构包含以法学为主的知识结构和以市场关系为主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主要通过市场营销方式推进。“十二五”期间是否也应该调结构(调扩政治、社会、文化知识和公民社会关系结构)、转方式(从单一市场参与转到与政治参与并举)?
10问:上世纪中期取消律师行业,改革开放后恢复,但干部中戒备心理仍很严重,这也是国情特点所至。律师“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职责使命与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政治上律师与执政党是从属关系,在实现最终目标的进程中执政党为什么不把律师看作同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