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购房须知】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10购房须知以及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 杨先生在2009年10月的时候向昆明某开发商交了10万元的购房意向金,该开发商承诺在2010年的时候给杨先生和其他的团购客户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杨先生向我们说道:“当时交购房意向金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按照项目规划选好了户型和楼层。”但是2010年结束了,杨先生和其他的购房者还是没有接到开发商的签约电话。杨先生和其他的团购客户找到开发商几经交涉后,开发商和团购的代表进行了一次沟通会议。之前,开发商的确承诺给所有的团购客户在2010年签订购房协议,但是由于房屋的采光未能达标,所以该开发商一直没有取得预售证,这也是没能和团购客户签订购房协议的主要原因。 在会议上该开发商向团购客户承诺,原来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保持不变,但是因为采光的问题房子进行小规模的微调,原来选的户型可能会有小的变动。并且保证每一位团购的客户都有房子,确保在2011年的6月份让每一位团购客户签上正规的购房合同。此次会议的所有承诺都做了会议记录,并且盖有开发公司的印章。 杨先生想要知道,会议上的这一份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来如果出现购房违约是否可以作为购房的依据? 在线律师凌艳传:关键词【法律效力】 杨先生和开发商建立的是一种房屋团购关系。房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置业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或团购组织安排的代表和开发商协商,以一定的优惠条件选购一定数量房屋的行为。房屋团购系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属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还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和客户订立的团购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 会议纪要虽然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形式,但如其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一致意思并签字盖章的,也应属广义的合同范畴。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在形成的时候,开发商尚未取得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应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开发商没有兑现会议纪要上的承诺,杨先生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发生纠纷的,该会议纪要则为有效,如开发商违背,杨先生则可依其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另外,开发商在订立团购合同时,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团购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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