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处分不当的。
所谓变更处分决定,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来作出的不当处分决定重新作出正确的处分决定的做法和制度。变更处分不是不处分,而是改变处分的种类,从而使处分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正确无误。
(1)有权变更处分决定的机关。同撤销处分决定一样,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具有变更处分决定的权力。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限来行使权力。
(2)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原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这里指的主要是应当适用A条规定,却适用了B条规定;应当适用C法却适用了D法等情况。二是原处分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这里指的主要是原处分决定中对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基本无误,但是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却有误,比如,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却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却认定为情节轻微等等。三是处分不当。这里所指的不当,主要是指原处分决定量纪畸轻或者畸重,显失公正。比如,对于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却仅给了记过处分;对于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却给了降级处分。这三种情形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即应当予以变更。变更行政处分,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原处分决定的定性和量纪不准确,所以需要改正。
(3)变更处分决定同撤销处分决定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是:①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②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行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处分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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