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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潜规则”不除,司法就不可能公正!

 平庸 2012-03-19
笔者在安徽省打了二年的合同官司,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打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笔者胜诉,二审笔者败诉,再审裁定笔者胜诉,再审判决笔者又败诉,可畏惊涛骇浪、生死反复,损失万分惨重。最大的收获:就是知道了法院并非是讲理主持公正的地方:
  一、案件审理事实不清,而且敢公开违法,案件审理明目张胆的进行违法操作:其手法就是把法官徇私枉法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归结为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法官有“由自裁量权”,他人不得干预;要是对本判决不服,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结果就是枉法者平安逍遥,而当事人却要四处奔走申冤。 事实证明,至今没有一个法官因民事案件审判不公而受到制裁!
  二、很多不公的案件并非是主审法官个人之力,完全是权力干预的结果:其手法就是因权力干预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归结为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上差异,与徇私枉法权力干预无涉,先让承办法官顶缸!然后再由院领导出面摆平,结果是干预者、枉法者相安无事,害苦了当事人,同时也让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证据只是晃子,开庭审理只是作秀,其实官司输赢法官心中早就定好了:其手段就是在对方证据里面找瑕疵〔鸡蛋找骨头〕,承办法官如果要想帮助那一方,他就会在对方的证据里面寻找瑕疵漏洞,只要找对方一点瑕疵他就会以点代面全盘否定对方所有依据的真实性,以此不采用其全部合法依据,这是徇私枉法法官贯用的一种手段。
   四、律师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法官才是主宰权威:其手段就是给对方律师施压,让对方律师在庭审时不敢全力为其当事人辩护,结果造成了其当事人的败诉。众所周知:律师要想生存就必须与法官搞好关系,否者你这个律师是无法在本地区律师界混下去,困为判决权在法官手里,如果律师不听话即使你在有水平也是枉然!律师不可能为了你一个案子去得罪法官。
  五、法官以调解为理由拖垮对方当事人,如果法官要想帮助那一方时,如果被帮助的一方在各种证据都不利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将以调解为借口拖垮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当事人经不起长时间拖累最终只得妥协。
   六、法官越来超象商人,眼里看着权、心里想着权,“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效的法律”;
  七、法院系统从上到下有一条无形但确实存在的关系利益链,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法院都是一家人,丑事相互隐瞒、坏事互相袒护,他们不惜损以害司法形象与人民的利益来维其系统的面子;
  八、因为法院领导说得大多,做得太少;对下级法院保护得太多,监督得太少;再加上自身也不能公正审案,所以就造成了冤案、错案得不到有效的控制重要原因;
   九、“自由裁量权”本来是用于防止权力腐败、干预司法公正判决的一把利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横向与民主监督,使“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一些法官枉法判决的护身符与尚方宝剑;
  十、法官有了上面的层层保护,必然行成:法律在情中 ,输赢在礼中;公平在嘴中,责任在推卸中;权力在交易中,关系在互动中,忽悠在回复中结果。促使一些法官在办案时,把法律与民众的利益深深埋葬在心里,让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在阳光下互动。
  事实证明:如果一个案件判决有瑕疵,但瑕疵不大,其中有一部份是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另一部份是主审法官对案件有偏向问题;如果出现重大错判,那绝对不是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肯定是枉法所至,而且必定有法院领导参于其中,否者即使承办法官想枉法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另外判决书也通不过批不下来。
  其实解决司法不公并不困难,一、把办案人员的前途命运与自已所经办的案子捆绑在一起;二、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让他们只对案子负责,而不要看领导意图办案;三、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升降由自已所经办的案件好坏来决定,而不由领导好恶来决定;四、彻底把行政管理与业务办案分开来。事实证明:只要办案人员的前途命运掌握在领导手中,而不是掌握自已的手里,权力干预司法就永远得到扼制。什么《规定》都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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