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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水猛流 2012-03-20
处理好情理法的辩证关系,才能实现和谐执法
http://www./           2007-1-31 13:34:18         平安在线
 
     

处理好“情、理、法”的辩证关系,才能实现和谐执法
向绪建  吴若明

从平安在线网站上浏览了董总的《从道路交通看中西文化差异》一文,笔者深受感触,深受启发。
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中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人文差别甚大。如董总的观点中还有没讲到的,在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我们国家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教育出发点是“请不要伤害自己”,即“安全行车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是对自己家庭负责。”而国外的交通安全教育的出发点则是“请你不要伤害他人”,即“请你注意安全行车,不要危害公共安全,不要伤害他人”。这也是地域文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受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讲究“和为贵”,那么,在交通管理执法工作中,如何实现和谐执法呢?笔者认为,那就要处理好国人传统的“情、理、法”三者的辩证关系。
处理好交通管理过程中的情、理、法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当今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驾驶不再简单地是一种生存手段而变成一项个人技能,通乡公路、通村公路不断增多,交通参与者中驾驶员的不断增多,在交通参与者全民化的今年,交警在交通管理中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尤为重要。
情、情面、情理,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处于情面意义上,情是“至阴至柔”的一种形态,上升至情理上的情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表现。道理、事理就是这种表现形式的重要体现,所以理是道德的化身,属于道德风尚方面的内容。法则是体观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方面的内容。这里国家强制力就体现法的“至刚至阳”的一面。可见情的内涵要比法大得多,我以为这就是社会中的人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的原因。
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首先得是处理者本身对情和法要有清醒的认识,交警把情上升到情理阶段的话,三者的关系就不难处理了,如果把情仅留在情面上来理解,这里的情无社会性的一面,那么即使处理者的社会能力再强,也很难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理与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确定了至阴至柔的情面在社会生活中,无生存空间的一面,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交通管理者本身就是社会的一员,如果对情仅留在情面意义上理解,那么法就离它相去甚远,它也很难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法是无情的,它有至刚至阳的一面,只有建立在情理意义上情才有与法共同生存的空间。所以我认为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交警首先得摆正自己的位置,那就是交警首先是执法者,法律的尊严在这里不容践踏,在执法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其次交警应该认识到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人,处理问题时应有其社会性的一面,所以在处理具体事物时,应该为处罚对象着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执法不能情绪化。只有这样,交警在社会中认可度才能得到提高,处理问题,开展工作才有群众基础。
交警在交通管理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就得时刻把个“理”字刻在心间。理即道理、事理。交警执法是这个警种工作的一个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五进”活动都靠交警去完成,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保证群众对交警进行这项工作没有排性,不能因为交警过去在工作的某些方面让群众感情受到伤害而拒绝你的服务。所以交警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多讲道理,以理服人,要多站在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帮他分析、解决好他的问题,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用交警理性的温情解决无情的法律处罚标准和有情的驾驶员之间的矛盾,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哪条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哪条规定该属相应的处罚,在处罚的过程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不要自己把自己与驾驶行为人置于对立面,如果这样交警绝对能在交管工作中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
交警在交通管理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还要注意让管理对象有说理的权力,只有让管理对象充分的陈述和申辩,在与交警说理的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交警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极至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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