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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理论中的问题及其改善措施

 bbsabc618 2012-03-20

摘要: 自1994年推行分税制革新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存在事权、财权划分不清,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树立科学论文范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减少政府层级,明白划分事权,合理早定共享税种及比例,树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策;论文范文

财政是以国度为主体,经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实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经济活动。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普通说来,经济体制决议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革新必定要惹起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体制的取向必然要表现经济体制的性质。

1992年我国确立了树立有中国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严重决策内在地恳求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造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从世界范围来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模范,是市场经济国度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方式。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议》,决议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准绳是:(1)按照中央与中央政府及中央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合理肯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别离准绳,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中央税和中央与中央共享税,从而确立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收入,并树立中央税收和中央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中央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3)科学核定中央收支数额,实行规范的中央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几方面准绳是树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缺一不可的,否则,就不能算是真正地树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

比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准绳及其革新恳求,可以发现这一革新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1)事权划分方面。明晰了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事权,但省以下中央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仍不明晰,由于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深化没有取得明显停顿,省以下中央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一些问题不断未能妥善处置,本属于省、市政府的基本事权转移给了县乡政府承担。(2)财权划分方面。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度里,中央恰当集中财权是普遍的做法。但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方式并不尽然,细致格局要依职责划分结构而定。在我国,中央政府集中财力的做法被省、市级政府效仿,致使省、市级政府财力集中度不时加大。(3)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使全国中央政府消费或提供公共品和效劳的效果差。由于计算方法不合理,致使于税收返还的结果是维护中央、特别是富有地域的既得利益,而不是减少贫富差距。体制补助与上解是在老体制下按基数法肯定的,包含很多不合理要素。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求较高的配套资金而流向富有地域。一切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一方面,1994~2005年国度财政收入以年均超越20%增长率递增,2005年国度财政收入超越3万亿元;另一方面,县、乡财政堕入困境,实行事权所需的财力与可用财力极不对称。县、乡负债面广且量大。在中西部地域,负债县、乡政府数占县、乡政府总数的比例超越了80%。县、乡政府债务已严重影响了其在社会经济树立中的作用发挥,成了树立社会主义新乡村的难题。论文网 面对县乡财政困境,有人对分税制财政体制革新产生了疑虑,以为省以下政府和不兴隆地域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很明显,这是一种错误的见地,没有把握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质,只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革新中,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本身并不会招致县、乡财政困境,相反,县、乡财政困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革新不完好的结果。

为了既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内在恳求,又摆脱县、乡财政困境,必需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革新,直至树立科学和健全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此,应采取如下对策:

1.减少政府层级。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是世界上主要国度中政府层级最多的国度。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界限的明晰度无疑与政府层级数呈负相关。我国五级架构的政府体系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利要素。在我国,把20多个税种在五个政府层级间按分税制恳求切分,是“无解”的。同样,把复杂的事权在五个政府层级间切分,是“无准确解”的。兴隆国度的行政区划成功阅历和我国历史都启示我们必需着眼于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三者中来减少政府层级,完成政府架构的扁平化,为愈加准确地明晰中央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界限创造有利基础。

2.进一步划分省以下政府间的事权。要以中央政府消费或提供公共品和效劳的成效所涵盖的范围作为划分省以下政府间事权的准绳。县、乡镇政府的事权应为消费或提供成效所涵盖的各自所辖区内的公共品和效劳。

3.合理界定共享税种及其比例。要在事权明晰的基础上,别离税收的效率准绳,合理确立共享税种,并肯定中央政府与中央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之间的共享比例。

4.树立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的统一。要严厉限制各级政府分别财权与事权、摆脱或向下级政府转移事权、独享财权或截留与下级政府事权相应的财权的行为。

5.构建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一要经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肯定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保证基础 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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