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确保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1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历史建筑是指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在册的,列入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具有独特地域特点和时代风格的传统建筑,包括民居、寺庙、祠堂、商铺、作坊、牌坊、桥梁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市财政2010—2014年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各乡镇(街道)要相应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本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顺利实施。 第四条 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按以下原则安排: (一)建筑等级优先原则。根据历史建筑的绝对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按照先绝对后重点再一般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 (二)建筑价值优先原则。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大小安排补助资金,价值高或稀有的优先补助。 (三)紧急程度优先原则。濒危需抢救的历史建筑优先补助。 (四)资金配套优先原则。乡镇、街道已落实配套资金的优先补助。 第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历史建筑的白蚁防治、消防和监控设施安装费用;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方案编制及论证费用;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碑(牌)制作费用; (四)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五)历史建筑的征集收购费用;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分类补助的办法,具体为: (一)绝对保护对象:保护修缮工程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市财政按工程资金的85%予以补助。 (二)重点保护对象:保护修缮工程参照绝对保护对象修缮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各乡镇(街道)或所在行政村实施,市财政按工程资金的70%予以补助。 (三)一般保护对象:保护修缮工程由所在行政村或产权所有者实施,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补助。 绝对保护和重点保护对象工程资金非市财政补助部分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和村按1:1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类保护对象以乡镇(街道)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申请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送维修设计方案、经费预算和补助申请报告书。补助申请报告书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制依据、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补助的理由、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及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申请报告和维修计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会同当地村委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文广新局。项目申报前,由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项目修缮完成后,保护资金使用情况也应在当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历史建筑保护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经相关审议程序批准同意后,下达当年维修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条 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而需调整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项目编制申报程序对调整原因做出说明,及时上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经审查批准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于每年6月31日前下拨当年项目预拔资金,预拔资金为当年实施项目市财政补助额的50%。竣工项目经市文广新局验收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根据验收结果下达当年竣工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次年将视情况停止安排项目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历史建筑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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