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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更正错误登记 不该撤销权利证书

 神州国土 2012-03-21
应该更正错误登记 不该撤销权利证书
  ◆案源

  2012年2月8日“以案说法”版《“纠错”何以成“错纠”》

  ◆作者观点

  我国的土地登记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而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可以自行撤销。因此某县政府发现当初颁证错误后,可主动撤销原土地证。

  ◆各方观点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郑立宁:县政府的做法不妥,应按照更正登记办理。《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一规定在2006年两村发生权属争议时还适用。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可见,无论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还是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都应申请更正登记,不可直接撤销土地权利证书。

  江西省浮梁县国土资源局陈贺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此,政府发现土地证有错,或更正错证或直接撤销,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土资源局方永辉:土地登记是指把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撤销土地登记是指撤销业已进行的用户中心,使之归于登记前的状态,因此,它不是土地登记行为,而是行政处理行为。作出行政决定与撤销行政决定是行政职权的完整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以理推之,撤销土地登记也是行政机关土地登记行政职权之一,认为行政机关只有设立登记行政职权而不具有撤销土地登记行政职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江苏省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蒋中晖:土地证书、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法定缴纳税费凭证等有关材料是提出权属争议的证据。本案中,县政府在未依法作出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即“撤销”甲、乙两村土地所有权证书,必然使案件的处理陷于无证据状态。因此,县政府应在作出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且待该决定依法生效后,再撤销原土地证书颁发新证。

  浙江省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张美珍:2004年的登记行为是错误的,但这种错误不能由县政府直接撤销了之,而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即按“两请示、两批复、一通知、一公告”的程序,废止甲村A组与乙村B组的土地权利证书,并告知甲村A组和乙村B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江苏省丰县国土资源局史良:本案例中,国土资源局的错误权属登记行为,一方面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自行纠正,另一方面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诉求予以撤销,此外,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县政府完全可以依职权纠正其所属工作部门国土资源局的错误决定,撤销其错误的土地登记行政行为。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纠错。对已经发出的权属证书,作出注销的决定,并送达权利人,同时做好由此可能引发的复议应诉准备。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过错或过失,使已经完成的登记发生错登或漏登,经土地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经登记机关发现,由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更正、补正登记。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因此,本案登记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进行更正登记并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而采取撤销权利证书的方式处理显然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支持登记机关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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