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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牛角书 2012-03-22
民政工作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时间:2009年12月28日 18时04分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冯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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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 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使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利益;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利益关系,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世界现代化实践证明,在现代化进程中如果“经济一腿长、社会一腿短”,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我国是在有13亿人口、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现代化建设,目前正处于“黄金发展”和“矛盾凸显”并存的时期,因此社会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研究,全面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内涵、特征及其推进社会建设的战略性路径。

  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是发展社会事业。社会事业是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公共事业。社会事业主要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文化、体育、社区建设、旅游、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社会事业由于资金投入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因此主要由国家投资发展。

  我国过去在发展社会事业方面欠账较多,社会事业总体功能效率低,供求结构不合理。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

  二是优化社会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但社会结构的调整远远滞后于经济结构的变化。从城乡结构来看,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劳动用工和社会福利制度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水平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十分突出;从区域结构来看,由于我国东西两地区在自然地理条件、物质技术条件和经济增长惯性等方面的差距较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差距仍在拉大;从社会阶层结构来看,社会中间阶层比例过小,社会阶层结构距离合理、开放的社会阶层结构还有一定差距。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是造成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区域差别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结构性原因。建立同我国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结构,仍然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调整政策,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通过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分工合理、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结构;通过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培育形成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建立协调和谐的社会阶层关系。

  三是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目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凸显,主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缺位、错位引起的。社会要和谐发展,政府职能就得“归位”,而不能“缺位”、“越位”和“错位”。政府服务职能,一方面体现在制定制度“游戏规则”。通过不断健全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另一方面要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的社会支持、社会帮助、社会救援的公共服务体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虽然也在不断提高社会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但与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相比,投入与需求的矛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国际成功经验来看,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扩大社会和公众的参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从而填补政府不到位和市场 “失灵”的空白。

  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关系

  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服务机构根据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运用行政手段和服务方法,进行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通过救助和帮扶困难群众,促进不同收入阶层和谐相处。二是通过关爱老年群体,增进社会代际和谐。三是通过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四是通过提供最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矛盾。六是通过开展减灾和殡葬管理、社区建设等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七是通过推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促进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对接和互动。八是通过推进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协助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大力发展民政工作应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战略性路径选择

  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在落实这些任务中,民政工作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是: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首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需要强劲的动力机制,也需要完善的平衡稳定机制,必须使这两种机制有机结合,形成平稳、有序的社会运行机制。民政工作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具有一定的社会动力机制功能。其次,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民政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所满足的是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所维护的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所把守的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人民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可以说民政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属于基础事务,为人民提供的是基本生存条件、基本社会福利和基本人道服务,居于基础位置、履行基础职责、发挥基础作用。第一,民主法治。民政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指导机构,民主法治建设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建设任务,在指导和落实村民、居民直选自治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具体的职能作用。第二,公平正义。体现公平就要从利益协调入手。民政所要建立的有十项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就是化解社会矛盾、规避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公平的具体工作;而烈士褒扬、优待抚恤又是最现实的社会正义事业,这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要求。第三,诚信友爱。和谐社会重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民政所从事的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慈善募捐、婚姻登记、老龄事业、救助管理、弃婴收养、敬老院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力促社会诚信友爱的重要作用。第四,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协调机构的发育、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民政的这部分职能既是创造社会活力的基础,也是创造社会安定有序环境的基础工程。第五,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为老为幼服务设施建设、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殡葬服务区建设等这些民政工作都属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工作。

  综上所述,民政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不可或缺性、无法替代性和责任法定性的特点。这是时代赋予民政部门的光荣任务,是中国社会发展规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大力发展民政工作应该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战略性路径选择。

  (作者系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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