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卷烟万支、雪茄烟支、烟丝千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其他酒、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三、本表“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五、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销售数量为当期销售的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 三、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四、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1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按本表附2的本期减(免)税额合计金额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八、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九、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十、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填写。 二、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三、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购进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末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燃料油油数量) 四、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即本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按照税法规定减免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二、本表“本期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数量×适用税率 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提供,填写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应税成品油的发票明细。 二、本表“成品油名称”为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同一油品集中填写,并有小计。 三、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4 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三、本表“凭证类别”填写允许扣除凭证名称,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本表“凭证号码”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号码。 五、本表“开票日期”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开票日期。 六、本表“数量”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七、本表“金额”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八、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消费税税额”填写凭该允许扣除凭证申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十、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填写,委托方不填写。 二、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5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一、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汽车轮胎(除子午线轮胎外):3%;汽车轮胎(限子午线轮胎);3%(免税);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四、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六、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八、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九、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二、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三、本表“凭证类别”填写准予扣除凭证名称,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本表“凭证号码”填写准予扣除凭证的号码。 五、本表“开票日期”填写准予扣除凭证的开票日期。 六、本表“数量”填写准予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并在本栏中注明计量单位。 七、本表“金额”填写准予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八、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消费税税额”填写凭该准予扣除凭证申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十、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汽车轮胎:3%;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受托方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计量单位应与销售数量一致。 四、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