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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海盗

 红花绿叶园 2012-03-24
专利海盗
发布时间: 2011-08-05  |  
    Patent Troll,专利海盗,是指那些将重心放在对其它公司提起专利诉讼的公司。他们拥有专利,但是从来没想过要实施,仅仅是寻找可能侵犯这些专利的公司,然后向他们表明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意图或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海盗 

1、专利海盗的背景和发展

2、专利海盗的四大特点

3、专利海盗“登陆”我国

4、各国高招阻击专利海盗

 

1、 专利海盗的背景和发展

中文名:专利海盗
  
  英文名:Patent Troll
  
  祖籍:美国
  
  诞生时间:1993年
  
  爱好:对其他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别称:Patent Pirate(专利投机人)、NPEs(非专利实施实体)、专利恶魔、专利流氓、专利蟑螂等。

 专利海盗(英文名为Patent T rollPatent Pirate),也叫专利流氓、专利蟑螂、专利钓饵或专利投机者等,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往往是破产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

当有关企业使用这些已被“专利海盗”购买的专利时,这个公司就会有针对性地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索赔。“专利海盗”通常会找一些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起诉,由于专利诉讼的时间漫长,资金昂贵,这些中小企业为了规避抗辩费用,往往提前和解,支付赔偿金以了结官司。

这批被冠以“专利海盗”称呼的跨国公司或境外组织抢滩新兴市场国家,或在国际市场对高科技公司发起知识产权攻击,引起各国产业界担忧。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对其加以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相应的防范和反击。

Patent Troll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93年的美国,用于形容那些奔忙于提起专利诉讼的公司。1994年,Patent Troll首次出现在一部公开发行的专利短片当中。“专利投机人”靠收取专利使用费聚敛财富的行为,让那些对还这个群体浑然不觉的公司或是政府机构倍感吃惊。当然,这部短片也取得了不错的销售成绩。
  
  2001年,这个词开始变得更加引人注目。因特尔(Intel)前首席法律顾问助里,彼得·迪金森用“PatentTroll”形容了TechSearch以及他们的律师Raymond Niro,当时,英特尔公司正在应付TechSearch对他们提起的专利诉讼。
  
  最初,迪金森用“patent extortionist”(专利敲诈)这个词,来形容那些起诉Intel专利侵权,并且通过那些他们根本从来都不会实施的专利收取其专利使用费的公司。之后,他又把这个词换成了“Patent Troll”,这个更具贬损意味的词。这些专利投机公司指控说,像Intel这样的大肥羊公司剽窃了他们的创意。

根据美国Patent Freedom调查报告,截至201041日,美国有超过325家专利海盗公司,并且这个数字一直在增长。自1985年以来,这些专利海盗公司已经参与了超过3100件诉讼案,涉及4500家不同的公司。

近年来,专利海盗公司的活动愈加频繁,业务领域大都涉及半导体、软件应用、通讯设备、系统基础软件、影像处理和相关服务。人们熟知的跨国公司是专利海盗公司的首选目标,约占案件总量的75%。其中,苹果公司以涉案56起排名第一位,其后依次是索尼、戴尔、微软、惠普、三星、摩托罗拉、AT&T、诺基亚、松下、LG等,分别涉案2455起不等。专利海盗公司发起的诉讼立案率高,自2003年以来,75%的案件都能成功立案。

随着专利海盗公司的发展演变,也有一些专利海盗公司如高智发明(Intellcture Ventures),复制实业公司的模式,购买或者研发大量的专利。如果现有或者正在建立的专利组合授权收费(专利使用费)合理的话,那么,会有一些实业公司考虑接受专利授权。这样,专利海盗公司仅仅依靠诉讼获取利益的模式就会被稳定的专利使用费所取代。目前,高智发明拥有的专利已经高达1.5万件,高居专利海盗公司首位。

除专利海盗公司外,许多跨国公司也普遍通过专利购买、专利许可或者专利布局等方式,储备大量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池或事实技术标准,然后通过专利诉讼、海关扣货、展会查抄、337调查等方式迫使竞争对手缴纳专利许可费或高额赔偿金,或委托专门的专利海盗公司代为收取专利许可费或高额赔偿金。跨国公司此举的目的不仅在于谋取高额回报,而且要打击竞争对手,使之消失或沦为代工厂,其影响力不亚于专利海盗公司,甚至直接等同于专利海盗公司。

 

2、专利海盗的四大特点

    a.通常是从破产的公司购买专利,然后起诉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他们所购买的这件专利的专利权;

 b.自己没有意图实施所持有的专利,或者提供专利产品; 

 c.专利已经被实施,但是他们自己没有制造该项专利或研发该项专利的记录,或者只是忙于将这些专利授权给其它公司 ;

 d.起诉大肥羊公司。
  
 专利海盗令那些屡屡被范的大公司很是反感,而且还要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很多知名公司都曾遭到过专利海盗的“亲睐”。他们不仅仅在欧美的一些国家投机,也在亚洲掘金。

 

3、 专利海盗“登陆”我国

高智发明投资咨询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LLC)(以下简称高智发明)是一家由微软公司前首席技术官、战略师米尔沃德(Nathan Myhrvold) 和微软前首席软件架构师荣格(Edward Jung)于2000年联合创建的专业从事发明与发明投资的美国公司,主要业务是通过收购具有市场开发潜力的发明创造和专利经营权进行二次开发和组合集成,然后许可、转让从中获利。微软、英特尔、索尼、诺基亚、苹果、谷歌、易趣等知名公司是其投资者。至2008年底,高智发明在全球范围内已投入50亿美元,掌握了1.2万多件专利。20081013日,高智发明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区开业典礼,标志着这个发明投资领域的巨头正式踏入中国市场。目前,高智发明已收购了北京大学20多项专利,正与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南京大学以及有关科研院所洽谈收购专利事宜。

高智发明登陆我国并收购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等现象已经引起美国、德国专利投资机构的关注,一只狼的成功很可能引来一群狼的入侵。高智发明现象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一是高智发明的行为将侵蚀我国自主创新根基,影响国家安全。现阶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仍然是我国自主创新的主体,专利申请数量多且起点高。2008年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量破万,位居全国第一,所申请的专利大多数属于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项目。如果这些单位的专利被高智发明此类外资企业收购,构建专利池和多样化的专利组合集成,将侵蚀我国自主创新的根基,制约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安全。

    二是高智发明的行为将侵吞我国发明创造的财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智发明收购对象主要是未产业化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的价格往往被低估,其商业价值也没有被充分体现。自己辛苦播种,他人欢乐收割。高智发明的行为有摘果子之嫌。国家长期的人力资本和项目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长此以往,对国家将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是高智发明的行为有可能成为“专利地痞”,威胁和扼杀国内相关企业发展。专利地痞Patent Troll)是指那些通过购买专利并以专利侵权诉讼为要挟或依靠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通过收购大量专利高智发明很有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地痞,在日后对国内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诉讼,藉此手段取得相关公司的专利许可费,或者索取高额侵权赔偿金。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将面临这种地痞行为的威胁,甚至遭受阻击和扼杀。

    “高智发明现象带来的影响亟待我们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规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外机构的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行为,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二是将专利商用化列入政府工作的快车道,通过设立专利商用化引导资金、建设自己的专利商用化运营体系和启动专利商用化运营试点,加快专利商用化平台建设;三是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学习和借鉴高智发明的商业模式,投资建立专利经营公司,缩短研发周期,提高专利的商用化水平。

 

4、 各国高招阻击专利海盗

   

       专利海盗公司的活动引起各国的高度警惕。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对其加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反击措施。其中,美国、韩国、印度和日本等国的应对策略较为典型,且各有特色。

 

 

美国

20064月,美国参议员提出《专利质量法案》。内容就包括杜绝不择手段的专利海盗行为。随后20072008美国改革人士继续推动专利法的改革。2009325,谷歌、思科和英特尔等28家公司高管联名向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奏,请求奥巴马总统对2009年专利改革法案给予支持。针对专利海盗公司,美国各方企业的应对措施有所不同,如:1.eBay与专利海盗公司Merc Exchange据理力争,经过六年的不懈征战,eBay历经地方法院的不利判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不利判决、最终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没有必要阻止eBay网站使用这项技术,eBay只不过是侵犯了专利权而已,为规范专利海盗现象带来一线转机。2.惠普、RIM公司则选择与投机者达成和解,惠普支付Pitney Bowes公司4亿美元和解费, RIM公司支付NTP公司6.15亿美元和解费。3.微软、苹果、诺基亚、Google等公司加盟高智发明”,成为新型专利海盗公司高智发明的签约客户。4.VerizonGoogle、思科、爱立信与惠普等成立企业安全联盟,减少被告机会,避免成为专利海盗公司的诉讼目标。

 

日本

高智发明于2007年进入日本,在东京开设了事务所,从事发掘高前瞻性发明并支持其专利化的活动。但近期,日本政府感觉到高智发明对本国发展的威胁,并召集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要求其不得向高智出售技术和创意。目前,日本民间和官方共同出资2000亿日元,正在推进成立产业创新机构。日本特许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态说,日本对高智发明的态度就是限制,不允许这样的公司在日本发展。 

 

韩国

随着美国创投公司登陆韩国并积极购买韩国好的技术和创意,韩国政府和企业深感威胁,韩国政府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禁止韩国大学试验室、研究机构和企业向高智发明等专利海盗公司出售知识产权。据韩国《中央日报》2009730日报道,韩国知识产权局日前宣布韩国政府将在年内设立200亿韩元(约合1,600万美元)的发明基金用以购买大学或研究所的专利,或支援正在研究的专利项目,防止这些专利流出海外,避免韩国国内企业与外国公司发生知识产权及许可费方面的争端。

韩国知识经济部宣布,将设立一家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运作创业资本,探索新的商业运营机制。该公司的工作是:发掘高价值的知识产权,促进其流转;管理专利、思想等发明资本;帮助韩国企业对抗海外专利海盗;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重要技术的专利挖掘与抢注;收购韩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优秀思想与科研成果,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公司或机构廉价收购韩国技术。这个公司既有政府背景,又有私营企业的色彩,负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挖掘、抢注、流转的使命,扮演一个合格的专利海盗

韩国政府还计划,2011年以后,探讨及推进成立民官共同出资形式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并到2016年将基金规模扩至5,000亿韩元。届时,基金将被用来购买对新产品制造至关重要的技术,以应对海外专利企业的攻势。同时还计划,放宽各大学和政府研究所开办负责专利商用化的技术控股公司的条件,尽量减少国内技术流出海外。

为了竞争国际生存空间,韩国一些基金公司纷纷资助设立大批专利管理企业,如美国德克萨斯蓝石创新公司等,有针对性对外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方面的攻击。这些专利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特点是:主要设立在美国,优选德克萨斯联邦地区法院驻地,管辖法院优选该法院;专利来源以采购外国专利为主,逐步开展自主专利挖掘;被告优选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企业,一般不起诉韩国企业;一般申请侵权禁止令,乐于在判决前和解,以索取高额经济赔偿;通过发起ITC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可有效阻止被告产品的对美进口,能间接促进韩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单个案件往往起诉大量被告,并分化被告,各个击破;起诉工作往往在专利交易结束前准备就绪,而在专利交易手续生效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多家专利管理公司上演车轮战,对相同被告用不同专利进行连续打击,持续杀伤韩国大企业的全球竞争对手。

 

印度  

  为应对国外专利海盗公司抢滩国内市场或在境外对印度企业发起攻击,印度政府近年来出台一系列防御性专利策略,如发起专利公益诉讼,阻止印度技术被抢注专利;通过非专利的防御性公开数据库,帮助全球各国专利局审查员驳回抢注印度技术的专利申请;积极挖掘大量可能被抢注专利的印度技术,抢先实施专利“防御性公开”等。这些策略对保护印度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借鉴。

展开非专利文献防御性公开战略

  从2000年开始,印度政府开始启动TKDL数据库(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建设,先后组织了1000多名专家,负责搜集、整理印地文、梵文、阿拉伯语、波斯语、乌尔都语、泰米尔语等各种语言记载的印度现有技术,以及印度公开使用而未有文字记载的一些现有技术,还负责把上诉技术翻译成5种国际语言: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以此来阻击外国企业申请与印度民间传统技术相冲突的专利,争夺印度的知识产业的利益。

  TKDL电子数据库设立了强大的搜索引擎,可供各国专利局检索使用。目前,印度已与欧洲专利局(EPO)、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英国商标专利局(UKPTO)等国际知名大局签署合作协议,向后者提供TKDL的数据检索服务,并不定期提供针对特定专利申请的检索、分析报告,帮助外国专利局审查员驳回专利申请。

  目前TKDL数据库已包含印度数千年来积累的数十万项天然药物和生物技术发明,如20多万个天然药物处方发明;TKDL的电子文献量已超过3500万页,并仍在快速增加。

  在印度,任何人如果认为一项专利申请没有披露或错误地披露了专利申请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都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驳回专利申请。因此,为了促进专利授权,发明人会尽量全面、准确地公开发明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这一规定对促进TKDL的扩张和应用也有好处。

  TKDL是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被欧洲专利局、美国商标专利局等使用的大型非专利数据库。印度政府可以向其添加任何现有技术资料,或者把可以申请专利的大量技术创新抢先在TKDL中实现防御性发表,从而节省专利部署费用。这样,TKDL就会成为一个大型的非专利防御性公共数据平台,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发挥重大作用。

  同时,印度政府还在国内组建了一个团队,负责全球范围内侵犯印度技术的专利性审查,即跟踪、监视全球范围内可能抄袭、侵犯印度公知技术的专利申请,把检索、分析报告抢先发送给各国专利局审查员,帮助其驳回相关专利申请。从某种意义上说,印度实际上组建了一个阻止全球有害专利授权的专利预审团

  这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很高,业绩不菲。例如,仅在天然药物领域,印度这个团队在2009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了36个应予以驳回的专利申请及其对比证据清单;截至20106月下旬,名单中已有15个专利申请被欧洲专利局驳回。不久的将来,印度全球专利预审团的专利检索报告产量将突破每年3000份,这些报告的目就是要阻止危害印度利益的专利获得授权。

法院判例催迫政府维护经济安全

  在海外对威胁印度产业安全的专利提出法律诉讼,需要大量的律师费、证据固定和翻译费等,私人机构一般没有承担这些费用的积极性。即使是受到海外专利影响的印度企业也不愿意出面,因为其他企业可能搭便车。因此上述费用应当由政府买单。一些行政诉讼已催迫印度政府对此买单,并在全球出击,积极维护印度经济安全。

  例如,印度联邦最高法院曾受理一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原告是私人,被告是三个国家部门,诉讼理由是:三个国家部委没有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异议期内对一项欧洲专利提起异议申请,因而错过了提起异议申请的机会。据印度科学界舆论,争议的专利技术实际上来源于印度传统知识,一旦申请人获得该权利,印度经济会遭遇较大损伤。

  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印度联邦最高法院命令印度政府必须在答辩起诉状的两周内对美国孟山都公司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一项小麦专利提起异议程序,这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也是印度私人,被告是印度政府,诉讼理由也是印度政府不作为。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确认的判例法规则就是通行全国的法律。该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实际上明确宣告:印度政府有义务全球出击,积极监视、发现侵犯印度技术,威胁印度产业安全的专利,并出面阻止其授权,撤销其授权,或申请其无效。

私人和政府发起申请专利无效的诉讼

  印度私人和政府频频出面发起公益诉讼,通过异议等方式无效国外专利。2010年,印度科学和工业研究委员会(CSIR)向欧洲专利局(EPO)一位审查员发出专利检索分析意见与证据文件,认为丹麦某知名企业申请的一项专利在印度早已公开使用。最后,丹麦公司不得不主动撤销该2007年提出的专利申请。

  2010610日,CSIREPO审理的专利异议诉讼中,成功驳回中国一家医药研发和制造企业的一项药物专利申请的授权。涉案专利申请于2007年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这一专利申请被CSIR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相关药物成分在公元前1500多年前就已经在印度使用,公元9世纪的发明证据可以证明印度已经公开使用相关技术,因此来自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欧洲专利局在2010610日宣告CSIR胜诉。这一案件中,CSIR及时发起异议程序,缴纳异议费用,并陆续提交了大量证据,其背后拥有大批印度科学家提供的技术、翻译支持。

  此外,印度在海外的专利诉讼频频指向欧美知名企业。印度科学技术与生物研究会的Vandana Shvia博士、欧盟议会的绿党、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在欧洲专利局发起针对美国农业部和一家美国跨国公司的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历经六年,欧洲专利局最终裁决上述专利缺乏创造性。

  截至目前,印度政府曾对利用姜黄提取液治疗创伤的美国授权专利提出无效申请,还对孟山都等大公司的专利提起了异议或无效诉讼。印度政府还在坚持不懈,在一场历时10年的欧洲专利局专利异议诉讼案中胜诉。

  印度政府还通过抢注专利来实施防御性公开。印度政府启动了一个通过抢注专利来实施防御性公开的CSIR项目。印度政府发现,无效一个专利的费用远远超过撰写和申请一个专利的费用。因此,抢先申请专利但放弃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实现廉价的防御性公开。CSIR项目防御性公开,可以阻止别人获得垄断权,但不能帮助印度企业获得垄断权。

 

(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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