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西班牙专利法开始生效。这是自1986年西班牙专利法建立以来首次全面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专利授权程序、专利权利应用、专利诉讼、实用新型等诸多方面。 本文拟对其中影响外国申请人在西班牙寻求专利保护的内容作出简要介绍,以期对相关专利布局和专利策略的制定有所助益。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修订关键词:统一、高效、确定性) 统一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实质审查程序成为获得授权的唯一途径; 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一并提出专利检索申请,以缩短获得专利检索报告时间; 专利授权公布后,任何第三人可向西班牙专利局提出异议; 只有对异议结果有争议的异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西班牙专利局提出上诉。
实用新型专利 (修订关键词:提高门槛、扩大范围) 对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要求提高至与发明专利相同,即“绝对新颖”: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可申请实用新型保护的发明范围扩大至所有工业领域内的产品发明,包括化学物质,但仍然排除用于人用药品或兽用药品的化学物质; 实用新型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须先向西班牙专利局申请出具检索报告。
专利权利应用 (修订关键词:等同原则、强制许可)
专利侵权诉讼 (修订关键词:禁令、赔偿原则、专利局参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保护侵权人合法权利) 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可申请禁令避免损失实际发生;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如无侵权行为,权利人应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如合法从权利人处获得许可,应缴纳的许可费用; 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时间,推迟至侵权行为审判确定之后; 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查看侵权人的文件时,应保证其正当商业秘密权利不受侵害,并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情形; 允许为解决诉讼争议中的技术问题,向专利局申请出具专家报告; 鼓励采取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加强专利局的仲裁作用。
专利权利范围变更 (修订关键词:灵活)
专利权利恢复 (修订关键词:统一、权利稳定) 将有关权利恢复的特别条款纳入新修订的专利法规范体系; 因未支付维持年费导致权利失效的,失效效力于6个月的滞纳期满后生效; 除专利权人外,已经登记的该专利的其他权利人,可以代为缴纳维持年费,以避免因专利无效而遭受损失。
专利年费 (修订关键词:期限变更、滞纳金调整)

过渡期安排 原则上,2017年4月1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适用申请日生效的法律,即1986年专利法; 新修订专利法的下列条文,对其生效前的专利也适用:第五章第五节(申请流程通用条款和第三人信息知情规范),第六章(专利权和专利申请的效力),第七章(专利侵权),第八章(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物权内容),第九章(专利使用义务和强制许可),第十章(专利权无效和终止),第十二章(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第十九章(国际条约的适用),以及第十三章第三节(专利授权后的效力)。


《西班牙专利法(No. 24/2015)》 https://www./boe/dias/2015/07/25/pdfs/BOE-A-2015-8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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