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专利法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 · 专利申请
第20条 第二部分(专利法)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在第二部分中,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20.1 “局” 是指专利局;
20.2 “局长' 是指专利局局长;
20.3 “实施细则' 是指专利局局长制定而由知识产权局总局长发布的涉及专利案件的实施细则;
20.4 “审查员' 是指专利审查员;
20.5 “专利申请' 或者 '申请' 是指本法第七章、第八章之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而第七章、第八章的申请分别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6 “优先权日” 是指本法第31条所称的同一发明在外国申请的申请日。
第二章 专利性
第21条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解决人类活动任何领域内问题的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任何技术方案都可授予专利。该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或者是与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相关。
第22条 不能授予专利的发明
下列各项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22.1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2.2 智力活动、游戏或者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
22.3 对人类或者动物的手术治疗方法,或者应用于人类或者动物的治疗和诊断方法。本条不适用于这些方法中使用的产品或者组合物。
22.4 植物和动物品种或者繁殖植物或者动物所采用的实质上为生物学的方法。本条不适用于微生物以及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
本款不能排除国会考虑制定相关法律对植物和动物品种提供专门保护并建立一套共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2.5 艺术创作。
22.6 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
第23条 新颖性
已构成现有技术组成部分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第24条 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
24.1 在发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在世界上为公众可获得的;
24.2 其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且已根据本法在菲律宾公开的在菲律宾提交或者对菲律宾有效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但是,该申请己根据本法第31条有效要求在先申请日的优先权,并且该申请与本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发明人不为同一人,则该申请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即具有现有技术的效力。
第25条 无害披露
25.1 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专利申请中信息的公开将不视为缺乏新颖性,不会对申请人权利造成损害,如果公开行为是由下列人作出的:
(1) 发明人;
(2) 专利局,且该信息包含在(1)申请人的另外一件专利申请中且本不应被专利局公开或者包含在由直接或者间接从发明人获得信息的第三方在发明人不知道或者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 提出的专利申请;
(3) 直接或者间接从发明人获得信息的第三方。
25.2 为25.1规定的'发明人'也包括在申请日时对该发明享有获得专利的权利的人。
第26条 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在发明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第27条 工业适用性
能够在任何工业领域生产和使用的发明具有工业适用性。
第三章 专利权 第28条 获得专利的权利
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发明人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如果发明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共同完成的,由其共同享有。
第29条 先申请原则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和各自独立完成发明的,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就发明提出申请的人;针对同一项发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具有在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的申请人。
第30条 委托发明
30.1 发明的委托方应拥有专利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30.2 在雇用合同期内雇员的发明,专利权应属于:
(1) 雇员,如果发明活动不是其日常工作职责,即使雇员利用了雇主的时间、设备和材料。
(2) 雇主,如果该发明是其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结果,除非有相反的明示或者默示的协议。
第31条 优先权
在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申请了专利,并且该国根据有关公约、条约或者法律提供给菲律宾人国民待遇的,如果该申请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日可以视为国外申请的申请日: (1)本国专利申请明确要求优先权;
(2)自最早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3)自向菲律宾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了该外国专利申请经认证的副本和英文译文。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点击右下角「写评论」即可进行评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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