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专利法 207个必知知识点(1-100)

 yanyahoo 2020-09-22

1、先申请制

① 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申请专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日时间有先后的,专利权授予申请日在先 的申请人。

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申请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包含优先权日为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自行协商确 认申请人。

2、专利行政机关 

①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其职权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 调解;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3、司法部门 

①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 利纠纷案件。

② 知识产权法院 2014 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 

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二审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 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

4、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资格 

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课题组、公司、或其他组织; 

② 判断发明人设计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为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组织者、出资人、提供场 所及设备者、辅助人员,都不是发明人; 

③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都可以作为发明人。 

5、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的资格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主体地位,不能是科研处, 课题组等。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可以作为当事人。专利代理人出于职业纪律要求,不能在任职期间申请专利。

6、共有权利及其行使 

共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之间或者共有申请权的申请人之间应当按照如下规则行使专利权或申请 权:

① 约定优先

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行使(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有约定的,约 定优先。

② 权利共有人自己 实施,收益独享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行使权利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单独实施,获取的收 益不与其他共有人分享。 

③ 普通许可他人实施,收益共享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实施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不 可以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许可他人实施的,获得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④ 处置专利权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处置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例如转让、放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质押、公司入股、赠与 等,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7、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 职务发明创造的四种类型如下: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上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离职的,发明成果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③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申请专利的 权利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8、奖励和报酬 

没有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奖励与报酬的数额和发放时间最低标准总结如下表:

9、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 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0、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件

① 中国公民(考题中出现国籍时需注意判断);

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 18 岁以及精神病患者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

④ 故意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满 3 年;

⑤ 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处罚,自决定之日起满 3 年。 

11、申请代理人执业证 

(1)条件

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③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 1 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 3 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④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⑤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2)执业备案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

12、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及职责

①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②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 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⑤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 

13、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③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合伙人或者股东条件 

① 合伙企业形式的代理机构有 2 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 2 年以上 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代理机构应当有 5 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③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 格证。

15、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② 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 1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 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③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④ 设立分支机构前 3 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⑤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对办事机构的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 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16、代理专利事务的纪律 

① 禁止双方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 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② 代理师回避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 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17、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① 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②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③ 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④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⑤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8、对专利代理师的惩戒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①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②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③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④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⑤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19、对“黑代理”的惩戒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0、专利代理师职责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对于非经本人办理的专利事务,专利代理师有 权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21、发明名称的具体要求 

①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主题和类型

② 需采用技术用语 发明名称应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含有非技术术语,例如人名、地名、单位 名称、商标、代号、型号、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③ 不得使用含糊词语 发明名称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④ 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 发明名称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 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⑤ 字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包括标点符号),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 可以允许最多到 40 个字。 

2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 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3、背景技术

①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 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②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 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③ 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 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部分有如下要求:

①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 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

② 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③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 案。 

3)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 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2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 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26、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①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②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 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③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 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④ 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 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 内容写入说明书。

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① 说明书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②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③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28、说明书附图 

① 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而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② 附图不得着色,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③ 附图一般情况下不能包括文字,即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但是,流程 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或符号。

④ 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是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 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⑤ 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 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29、摘要 

① 摘要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属于原始公开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 后修改申请文件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②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 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摘要文字部分不超过 300 个字。

③ 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 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之一。

④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30、《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的要求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现为准。 

(2)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3)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①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 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 实才能成立。 

31、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的特殊规定 

(1)化学产品的充分公开 

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

① 化学产品的确认(例如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等);

② 化学产品的制备;

③ 化学产品的用途或效果。 

(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① 化学方法发明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

② 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 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 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32、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① 前序部分:写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特征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 

33、必要技术特征

①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 技术特征。 

②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 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③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 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34、从属权利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① 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② 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部分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 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③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也可以对 前序部分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

④ 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 术特征。 

(2)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规则

①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②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择一引用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 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③ 禁止多项引多项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 础。 

(3)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 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 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4)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35、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分

①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 宽。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 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②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 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 权利要求。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 1 的方法的装 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 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 1 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等。

③ 假从属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 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 1 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 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 立权利要求。假从属是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假从属的撰写方式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36、权利要求的其他格式规定 

①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 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②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 或者“权项”等词。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④ 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 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 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⑤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 护的主题。

⑥ 附图标记加括号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 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⑦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⑧ 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 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 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⑨ 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 解为包括本数。

37、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 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 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 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38、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保护的范围。 

(1)清楚

① 主题名称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 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 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② 几种含义不确定用语举例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 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 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同时出现下位概念时,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 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③ 括号问题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 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 基)丙烯酸酯”,“含有 10%~60%(重量)的A”。 

2)以说明书为依据

①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 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 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 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③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对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 实施方式。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支持”的判断原则

① 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 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 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② 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 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 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③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 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 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 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9、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的例子: 

①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发明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 术问题的方法或者设备属于技术方案。

② 自然界存在的物品,例如具有一定花纹形状的雨花石或者贝壳,不属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 体。

40、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对实用新型产品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产品应掌握:

① 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材料、方法等方面只能通过发明进行保护。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 条件等。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 

(2)对产品的形状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应当掌握:

①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 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 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④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 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⑤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 降落伞等。 

(3)对产品的构造的理解 

对产品的构造,应当掌握:

①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即使是肉眼不可 分辨的层状结构,也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②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 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

④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 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 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 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 护的客体。 

(4)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掌握:

①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 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 平面布局或者规划的方案,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41、因《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① 发明创造的目的违背法律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 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② 滥用违反法律不属于专利法第 5 条规定范围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 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③ 仅实施受法律限制的,不属于专利法第 5 条规定范围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 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 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 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 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 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 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 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 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4)违法获得遗传资源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 

4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不属于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科学发现研发的产品、方法均 可获得授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 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但是,对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如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该物质本身以及 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规则举例: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 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 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 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教学、授课、训 练和驯兽的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 

(3)疾病的诊断方法

① 属于疾病诊断方法的例子 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 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 筛查诊断法。

② 不属于诊断方法的例子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 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 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 

(4)治疗方法 

① 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 

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 浴和护理方法。

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例如返回同一主体的细胞、组 织或器官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 敷方法等。

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 

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②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 

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例如一种制造假牙 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制作牙齿模具,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然其最终目的是治疗,但是该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造出合适的假牙。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通过对活羊施加 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增长、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动物屠宰方法。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遗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的 方法。 

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 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的细菌、病毒、虱子、跳 蚤的方法。 

(5) 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 缝合、纹刺等处置方法,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6) 动物和植物品种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生物学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是指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 或者决定性作用。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 的方法等属于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 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 

(7)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①原子核变换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②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 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有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可能因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而不能被授权,有些可能因为不属 于技术方案而不能被授权。

(1)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判断 

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是单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 法。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

原则 计算机游戏方法,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 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橡胶模压成型处理,技术手段遵循自 然规律,获得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44、实用性 

(1)定义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 极效果。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 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 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 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实用性的例2)不具备子

① 无再现性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能够重复 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后 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 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② 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③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其构件具备实用 性。

④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根据 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 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 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 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⑤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① 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② 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 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⑥ 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 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45、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①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在先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与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以下 简称“在后申请”)主题相同。

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外观设计自在先申 请的申请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

③ 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也即在先申请不能是要求过其他优先权的申请,相应的技术方案 也没有申请过。

④ 能够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例如巴黎公 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例如与台湾地区相互承认优先权)。

⑤ 中国在后申请能否享有外国优先权,与外国申请是否撤回、视为撤回、驳回、授权无关,只 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⑥ 申请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外国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也可以 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

46、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1)积极条件 

①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相同;

② 在先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实用新型,也可以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③ 外观设计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④ 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

(2)消极条件 

以下三种情形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①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②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③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分出来的子案不能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基础,原 案在申请日起12个月仍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47、优先权的效力 

(1)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申请人在外国或者中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 请,都看作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都 以优先权日为准。

(2)对新颖性判断的影响 

如果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 都不会造成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48、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1)相同主题的判断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对于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首次申请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 括摘要)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2)数值范围的判断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中包含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的情形,只有在后申请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 的端点及范围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文件中明确记载过,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才能享有优先权。

49、新颖性的概念 

① 根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 术。

③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公 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优先权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50、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①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也可以是视听资料,还可以是互联网的资料。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 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 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 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 12 月 31 日为公开日。

② 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 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 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 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③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

51、抵触申请

①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②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③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④ 在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时,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52、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①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② 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组合进行对比。

53、常见新颖性判断类型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① 小范围破坏大范围的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② 重叠或者端点破坏范围的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③ 范围的端点破坏离散数值重合部分的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④ 大范围不能破坏小范围的新颖性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1) 情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③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上述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 6 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 

(2)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55、同样的发明创造

①《专利法》第 9 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③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④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56、同日同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处理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但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①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申请实用新型以及发明; 

② 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了说明; 

③ 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发明授权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57、创造性的概念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58、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原则

 ① 一件发明没有新颖性,也就没有创造性。发明有新颖性,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另行判断。

②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③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判断原则不同,判断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④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59、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①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② 所述区别特征为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③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60、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方法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①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②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③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④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61、特定种类创造性判断方法

①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显而易见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②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③转用发明如果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备创造性。

④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⑤要素省略的发明

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62、判断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①创立发明的途径发明者在创立发明的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②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有创造性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

③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对象是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

即使说明书中记载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63、单一性

(1)概念

①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②特定技术特征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2)判断对象

①原则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②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情况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判断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③判断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的情况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4、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①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

②未使用中文。

③申请文件未打字或印刷;字迹线条不清楚;附图、图片有涂改;附图、图片为易擦除笔绘制。

 ④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

⑤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

 ⑥在中国内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⑦在中国内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⑧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

⑨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

 ⑩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⑪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专利申请文件除符合以上不受理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受理。有其他缺陷的,例如缺少摘要,摘要附图等,可以在后续初步审查中予以补正。

 65、申请日的确定

 ①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②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③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④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66、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请求更正申请日的条件:

①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②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67、申请日的变更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68、对提前公布声明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①提前公布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②对提前公布的审查处理提前公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发补正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进入公布准备后,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的,该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布。

69、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

①审查的范围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不包括明显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

②授予专利权通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③申请文件的补正及审查意见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专利文件的主动修改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70、发明人(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①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

②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③外国发明人的表示方式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④提出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声明方式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在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提出。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71、申请人

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②外国个人的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③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④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⑤对于申请人为单位的,不能填写为××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

 72、联系人

①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如果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代为接受信函,不需要填写联系人。②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73、代表人

①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请求书中所填申请人中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进行指定声明的,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②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③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④代表人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提前公开、补正、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等手续。

74、专利委托

①委托代理机构的数量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复审无效等程序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名。

②强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涉外主体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陆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75、对委托书

不合格的处理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于不要强制委托(申请人为中国内陆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陆单位或者个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需要强制委托(申请人为涉外主体以及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涉外主体)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76、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①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②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③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④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陆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企业或者外他组织(含港澳台)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77、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

①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③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78、分案申请的核实

①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②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受理过程中,如果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79、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程序未结束以前,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①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②对于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③原申请被视为撤回,需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再提出分案申请;

④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⑤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80、分案申请的其他规定

①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②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③分案申请的期限:分案申请适用原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

④费用: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

⑤分案申请内容的要求: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81、对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初步审查

① 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② 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 构名称(要求国内优先权的,为中国)。

③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 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④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 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 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 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 权转让证明文件。

⑤ 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⑥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 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⑦ 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 

8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① 生物保藏的目的: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提交生物保藏的时限: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应当将该 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③ 存活证明: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如果 是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从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证明。

④ 补正: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 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 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8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① 定义: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 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 造。

②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 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 原始来源。

③ 原始来源无法说明的处理: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④ 登记表的作用: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判 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84、实质审查的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 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 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 

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 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 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85、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①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② 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③ 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86、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① 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作出符合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 时参考。如果申请人接受审查员的建议,应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的文件,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 修改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的文本。 

②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因此,除该申请因存在严重实 质性缺陷而无授权前景或者审查员因申请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之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③ 在审查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 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④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 月。 

87、继续审查 

(1)继续审查内容及通知书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答复一通之后的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二个月。 

(2)会晤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 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

参加会晤的人员:

 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

②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 当参加会晤。

③ 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 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 

(3)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 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

88、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① 答复的形式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 正书)。

② 答复的方式: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 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③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 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 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89、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 

(1)修改的种类 

主动修改:

①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② 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被动修改: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2)修改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下列情况修改不予接受: 

① 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② 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 要求的主题。

④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⑤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文 本不予接受。 

(4)对权利要求书的允许的修改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①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② 数值范围修改。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 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③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 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④ 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⑤ 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⑥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90、驳回的种类 

《细则》第 53 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① 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② 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 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④ 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⑤ 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 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⑥ 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 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⑦ 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⑧ 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⑨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⑩ 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91、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考试中常见的法定期限有:① 不丧失新颖性: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 并自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② 优先权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本国或者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外观 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③ 办理优先权手续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 3 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 件的副本。 

④ 新申请缴费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或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缴 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要求优 先权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费。

⑤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

⑥ 实质审查: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3 年内。 

⑦ 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 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 理登记手续。

⑨ 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⑩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 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

⑪ 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保藏生物材料样品,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 4 个月)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一般为 2 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期限为 4 个月。

92、期限的计算 

(1)期限的起算日

①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② 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 15 日。 

(2)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 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3)期限的计算方法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 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

93、期限的延长 

① 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 得延长。

②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 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③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前缴纳。

④ 延长的期限为一个月或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94、权利的恢复

① 因不可抗力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② 因正当理由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 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③ 不可恢复的期限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 权利丧失(包括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④ 程序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 应手续。以其他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95、中止程序的手续和审批 

(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① 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② 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 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① 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 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

② 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 

(3)中止范围 除已经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其他程序均中止。 

(4)中止期限 权属纠纷,期限为中止请求之日起 1 年。可以延迟一次,不超过 6 个月。涉及无效程序的,中止期限不超过 1 年。

96、费用缴纳的种类及期限

①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还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 30 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 10 项时需 要缴纳的费用。

②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 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③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 月为单位)计算。 

④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 

⑤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

⑥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 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

⑦ 年费的缴纳期限: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 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 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 1999 年 6 月 1 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 1999 年 6 月 1 日至 2000 年 5 月 31 日,第二年度是 2000 年 6 月 1 日至 2001 年 5 月 31 日,以此类推。 

⑧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 日起一个月内。

97、费用的减缓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①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②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③ 复审费; 

④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98、退款 

(1)退出退款请求的时间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 3 年内,提出退款请求。 

(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① 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 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② 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③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 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退款的手续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明。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 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99、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①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

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 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③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 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④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100、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① 授予专利权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②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 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③ 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 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 税。

④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⑤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 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未完,来源韩龙专利学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