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稳的心态与冷静的分析是你必胜的法宝,法律考完既成事实,安心准备实务,无需太紧张,不可太放松,正常学习节奏即可。 实务考试4小时,9点开始 注意早些休息,明早务必吃饭 现在是学习时间,先来看看实务有哪些必背内容 实务答题模板 实务答题的总体原则:事实 依据 结论 事实:根据相关法条的构成要件,对事实进行分析; 依据:即法条的要件; 结论:是否符合法条规定的结论。 常见题型的答题模板具体如下: 一、优先权核实模板 1.有优先权 本申请/专利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Y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申请/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X可以享有在先申请Y的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 技术方案未记载或超出12个月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二、对比文件评价模板 1.可能是抵触申请 证据X和该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证据X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其公开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因此,证据X可能构成该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 2.现有技术 证据X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新颖性评价 (一)独权的新颖性 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1的X),Y(相当于权利要1的Y),······。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所引用的独权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2.所引用的独权不具备新颖性 权2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XXXX。 其他同于独权新颖性的评述思路。 四、创造性评价模板 (一)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XXX/权2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XXXX,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为“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XXX/权2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XXXX,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可以取得“XXX”的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评述模板 (一)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采用的技术手段是YYY,达到技术效果是ZZZ,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AAA”,其中包括了反例BBB,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中包括BBB的AAA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 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考试精华 实务相关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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