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十分重要的概念,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与审查指南的出镜频率那是相当高,在侵权判定时也常常被搬出,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何方神圣呢? 2010年修订的审查指南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和解释为: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一大段定义就是告诉我们,“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人,但此人注定不一般,归纳其特殊之处在于: 同样都是技术人员,法律拟制的技术人员与现实中的技术人员到底差别在哪里呢: 就本领域的技术而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界限,之前是技术大能,之后是技术渣。而现实中的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还受到领域限制,对非本领域的知识“视而不见”。而现实中的技术人员却可以触类旁通,对非本领域的知识进行跨界应用。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具有应用现有技术的能力,不具有创造能力。而现实中的技术人员却能够通过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获得非显而易见的创造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不是好惹的 虽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拟制人,但是他可是相当有原则的,他必须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否则他就会让你难以获得授权。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心情不好的情况包括: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 被搬来做哪些工作?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审查指南》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到发明能够被实现的程度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所及为判断标准的,因此说明书在描述技术特征时,对于本领域公知的部分可以少写甚至不写,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知道的部分,即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部分要尽可能详细记载。记载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清楚完整呢?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指出,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说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角度来进行,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之外,更重要的要具有根据本领域的一般技术知识进行概括的能力。 例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 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编辑:北京三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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