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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基础分享

 cshts 2019-08-26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

   1、请求书

   1、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2、说明书摘要

3、权利要求书

4、其他文件:

Ø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Ø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明

Ø  生物材料的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

Ø  专利代理委托书

Ø  费用减缓请求书

Ø  提前公开声明

(视申请案的情况不同而不同)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说明书的作用

 (1)充分公开申请的发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2)作为审查程序中修改的依据和侵权诉讼时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手段。

 (3)作为可检索的信息源,提供技术信息。

2、说明书摘要的作用
(1)摘要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2)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1)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作为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3)原始权利要求书作为修改申请文件的依据

     技术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1、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一项有关“风铃”的发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仅有:“该风铃装置具有音色能随气温上升而变高,随气温下降而变低的特征”。

由于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如何制造这种风铃,采用何种材料,风铃的结构是什么,如何实现音色能随气温上升而变高,随气温下降而变低,说明书中只给出来发明的任务和设想,而没有记载任何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制造出这种风铃,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种化工设备,其中装填了一种特殊的高效填料,在该说明书中对化工设备的结构给出了详细的说明,但是并未公开对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起关键作用的特殊高效填料的成分,实际上申请人将这种关键的特殊高效填料作为技术秘密而保留,因此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含糊不清的技术手段,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种脱除硫化氢的方法:所用的脱硫剂为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或造纸厂的废黑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事实上只能使用含5%废黑液的脱硫剂,否则会使得泡沫太多,无法使用。对比本申请,申请人将“X消泡剂”技术秘密保留而未写入说明书,所以使得采用目前没有具体百分含量的废黑液的手段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造成技术方案未充分公开。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一项发明名称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指出:“除动力、传动变速机构之外,主要是设计一套控制机构和一对能支撑地面以移动重心而完成姿态改变的座杆。”但是,说明书中没有描述保证动物玩具实现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等一系列动作的控制机构的具体结构。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发明。

权利要求按照形式划分为两种类型

(1)独立权利要求

      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一件申请至少具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被成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2)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举例

     1. 一种由枕套和枕芯构成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的中间部分有凹陷槽,在该凹陷槽中有颈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枕套和枕芯构成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槽为长方形,其中长100mm,宽80mm,深20mm。

需要注意的是:

Ø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置,……”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

Ø  形式上的从属,实质为独立的权利要求。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以说明书为依据[A26.4]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用上位概念概括一些下位概念时,利用下位概念的共性进行概括

铆接、焊接、螺钉连接——固定连接

     不能包括一些推测的、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

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处理玉米、小麦种子的处理方法——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

     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通常使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

【例】特征A、B、C或者D

     用上位概念概括一些下位概念时,利用下位概念的共性进行概括

铆接、焊接、螺钉连接——固定连接

     不能包括一些推测的、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

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处理玉米、小麦种子的处理方法——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

     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通常使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

【例】特征A、B、C或者D

1、用上位概念概括的权利要求

(1)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用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权利要求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类型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

     不允许采用混合的主题名称

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其用词的含义来理解

例:一种具有定影部件的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成像装置还包括扫描部件、显影部件和定影部件。

     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厚、薄、强、弱、高温、高压…

     不得出现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的用语:最好、例如、特别是、必要时…

     尽量避免使用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用语:约、接近、等、或类似物…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该上位概念引出的下位概念时,申请人应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采用正面肯定式的用语清楚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一般不得采用否定式描述。

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各段之间可以用分号分开。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 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R20.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1)划界

 R21.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划界的情况:开拓性发明

     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实质要求

     细则20.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进行限定,也未清楚的表明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则不允许。

     【例如】

     权利要求1:一种椅子,其特征在于:包括正方形的底座,装在底座底面上的四个细长支撑件以及装在底座上的圆形靠背。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椅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每个细长支撑件上安装有轮子。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椅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轮子是塑料的。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1R22.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R22.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它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一、单一性的概念
二、判断单一性的原则和方法
三、单一性判断举例
四、分案申请

1、单一性的定义

     法31.1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总的发明构思

    细则34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3、 特定技术特征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并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的。在此,作出贡献是指那些体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问题。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原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其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有可能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1、分案申请的概念

   分案申请,是指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时,将其中一部分从原案中分出来,另行提交专利申请。如果一件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专利审批过程中,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将不符合单一性的内容从原案中删除,对于从原案中删除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另外提交分案申请,当然,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部分内容从原案中分出,另外提交分案申请。

2、分案的几种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者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3)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3、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此处“记载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述“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5、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6、针对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
   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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