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制度决定人的好坏 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本性的好坏也是随时而变的,只有明晰了责权利,再有一套组织制度去监督,才会有一个和谐的环境。 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结果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于是他们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分粥。强权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后来又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 最后大家想出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均,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 合理的组织制度,必然是授权与监督同时存在。既相信你的能力,又怀疑你的本性。要用制度来激发你性格中天使的一面,也要用制度来威慑你恶魔的一面。如果只有前者,再好的制度也终将毁于一旦,因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天性;如果只有后者,那就是暴政,也不能长久,因为人性中崇尚自由与平等的信念必然爆发。只有两者结合,才会保证组织制度的良性发展。 有位律师朋友,为人豪爽,跟我说他这两年“丢失”了不少朋友。众所周知,律师这个行业,是先收费后办事。但他帮朋友打官司或者协调案子,都是先帮人把事办妥了,案子结了再收费。他说这是对朋友的真诚。让他不理解的是,这些接受过他法律援助或其他帮助的朋友,后来却大部分成了陌路人。原因在于,他一开始没有签订收费标准的协议或合同,要钱的时候双方就会产生争执,最后做不成朋友。 后来,我给他建议,让他在给朋友办事之前,也要先签定合同,谈好服务费用。签定合同的目的是不让朋友有做坏人的机会。一开始就声明会产生哪些费用,哪些属于朋友帮忙,哪些属于工作责任。先小人 某县法院有一位庭长,工作认真负责,执法刚正不阿。只要是有违法律公正,他都置之不理,因此得罪了许多人。这些人散布一些无中生有的谣言,某些领导也经常到他办公室“查岗”。由于他经常走访当事人或者外出作庭外调解,便被领导查出溜岗的“缺点”。于是,在年底的人事调整中,他被免去庭长,在法院里安排了一个闲职。这样的人事调整给了他极大的打击,也促使他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渐渐地悟出了某些“道理”:多做事、多出错、多得罪人。于是,他从此准时上下班,天天坐在办公室,喝茶、看报、玩电脑游戏。不料这样一来,群众反映反而好了,领导也表扬他上下班准时,似乎改变了对他的看法。 工作中,如果你发现有人偷懒,不一定是他的本质是惰性的,很可能是因为现行的规则给他偷懒的机会;如果你发现有人不求上进,不一定是他不思进取,很可能是因为现行的激励措施还不够得力;如果你发现一个人经常加班到很晚,不一定是他具有为公司奉献的精神,很可能是因为他自己的工作方法不得当甚至故意赚取加班费;如果你发现一个公司经常出现扯皮现象,不一定是大家都喜欢推卸责任,还很可能是因为职责划分得不够细致明确。因为只有好的制度,才不会让好人有变坏的机会。(风青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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