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元凶被审判处决的图文(勿忘国耻)
〖 朝花夕拾1020 〗 2012.3.29 辑录
屠城血证:南京沦陷前后
1937年12月1日,日本大本营下达了《大陆命第八号命令》: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指挥上海派遣军和第10军,协同海军,攻占南京。根据命令,除第一零一师团留驻上海外,松井石根集中兵力分三路包围南京。
1937年12月1日,日本大本营下达《大陆命第八号命令》:“华中方面军司令官须与海军协同,攻占敌国首都南京” (选自江苏古籍出版社:《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图集》)
日军侵占南京作战序列(选自广东旅游出版社:《中国抗日战争图志》)
南京保卫战中国军队战斗序列(选自广东旅游出版社:《中国抗日战争图志》
中国守军5个师正在南京外围的广德、泗安一线集结,准备狙击日军 (选自傅润华:《抗战建国大画史》,中国文化信托服务社)
到达泗安的第23军军长潘文华(左一)、旅长达凤冈(左二)、 副官处长周瑞麟(左三)、参谋处长陆涤生(左四)在前线阵地指挥作战 (选自傅润华:《抗战建国大画史》,中国文化信托服务社)
![]() 向南京入侵的日军(选自广东旅游出版社:《中国抗日战争图志》)
![]() 日军向南京侵犯(选自[日]洞富雄:《日支事变-上海派遣军司令部记念写真帖》)
![]() 中国守军第145师上将师长饶国华,在保卫南京外围的广德战役中牺牲
1937年12月3日,日军第十六师团九联队沿铁路向南京逼近 (选自吉林人民出版社:《南京大屠杀图证》) 1937年12月8日,日军第十六师团九联队越过磨盘山,向南京进攻
(选自吉林人民出版社:《南京大屠杀图证》)
日军进攻南京东郊的紫金山(选自江苏古籍出版社:《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图集》)
侵入南京郊外的日军坦克车队(选自江苏古籍出版社:《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图集》)
日军攻占中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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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八日 拂晓始,日军三路兵力同时发起对南京的正面进攻,至晚上进入南京附近郊区,东北面到达栖霞山、东面到达大胡山、南面到达汤山和淳化镇、西南面到达秣陵关和江宁镇。
十二月九日 晨一时许,日军一部以坦克车为前导,由淳化镇与东山间的土路向南京近郊猛攻,由于守军占领复廊未稳,高桥门失守,日军复占领七桥瓮,向光华门紧逼。
十二月十日 唐生智拒复松井石根通牒,并令炮兵开炮予以回答。同时长官部令城内部队构筑工事,准备巷战。 十二月十一日 日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向南京城外部队下达总攻命令,以主力一面向紫金山、雨花台攻击,同时以一部攻占杨坊山和银孔山,并以一部由大胜关渡江至江心洲向我第七十四军右侧背攻击。
十二月十二日 自复廊战以来,南京各城门均受到压迫。中午起,中华门、中山门、雨花门、水西门、安德门、光华门等先后被突破。 十二月十三日 日军侵占南京。从这一天起到一九三八年二月,日本侵略者在南京进行了长达6周的灭绝人寰的大屠杀,据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统计,日军占领南京后一个多月中,至少发生两万起强奸事件,屠杀手无寸铁的中国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士兵达30万人以上。
![]() ![]() 这是杨翔飞收集的日军进攻南京城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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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13日,日军侵占国民政府 (选自[日]洞富雄:《日支事变-上海派遣军司令部記念写真帖》) 1937年12月14日,日本《东京日日新闻》以头条新闻报道日本侵略军占领南京 (选自“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藏片)
日军侵占南京后,12月17日举行入城式。图为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 从中山门进入市区(选自“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藏片)
东口义一口供:“凡可疑者一律逮捕”。
原日本海军第十三航空队轰炸机队队长奥宫正所著的《我所见的南京事件》 对于我们中国同胞在南京大屠杀中遭受的屈辱和灾难,当年的日军士兵用细致的文字把这场大屠杀描述得如同在你眼前再现。原日本海军第十三航空队轰炸机队队长奥宫正武在其《我所见的南京事件》中,曾经这样描述所见的大屠杀场面:
“在下关刑场附近,从城中开来满载中国人的敞篷卡车络绎不绝,停在仓库中间。”作为海军军官的奥宫认出这支部队属于第九师团第36联队,他走进码头的仓库群,看到“两手被绑在背后的十几个中国人,被一个个拉到江岸边几米的地方,用军刀和刺刀惨杀后,投入扬子江中。”“江中只见层层叠叠的尸体,靠近岸边的江水为之阻塞,以肉眼几乎难看出的速度裹挟着尸体艰难流向下游。但,有些人还没有彻底死透,挣扎着向岸边浅湾处逃生,那附近已经是一片血海,因为那里等待他们的,是早有准备的枪击和刺刀。”“整个过程如同流水线一样秩序井然,连大声指挥的人都没有。看来,明显是根据上级的命令在进行。”他向刑场入口的一个下士问道:“这么多中国人,就这样安安静静被带来,你们是怎么做到的?”回答是:“ 城内,对着在废墟上收拾的中国人问:' 有肚子饿的举手’,然后把举手的装上卡车作出带去吃饭的样子,就完成了呗。”“那么,为什么用日本刀和刺刀行刑呢?”“长官说,为了节省子弹。”
仅仅日军第三十旅团一支部队,其指挥官佐佐木道一少将就在手记中记录,“ 到12月24日共计处刑一万五千人以上,十二月二十四日至第二年一月五日,处刑数千人。” 日军搜捕、捆绑大批中国人,押往郊外集体屠杀
日军搜捕、捆绑大批南京青壮年,押往郊外集体屠杀
(选自[日]每日新闻社:《一亿人の昭和史》)
无辜百姓被日军刺杀
![]() 日军刺杀活人 ![]() 活人靶子 ![]() 南京青年被日军砍杀之惨景 ![]() 日军将青壮年绑在树上,然后再刺杀 抓来的南京青年被日军刺杀
![]() 绑着的这些中国人即将被活活当靶子来刺杀
![]() 抓来的南京平民被刺杀 什么叫十恶不赦,请大家看看日本《朝日新闻》报纸上刊载的杀人数字:
当年攻陷后的南京,仅在幕府山长江边被日军屠杀的中国俘虏就达14777人。
![]() 这是1990年9月20日日本《朝日新闻》对当年日军攻陷南京后,在幕府山长江边屠杀大批俘虏暴行的报道
![]() 放下武器的中国士兵被屠杀
![]() 僧人也不放过
![]() 南京一处寺庙外被日军杀害的同胞
![]() 日军放军犬咬死南京平民 ![]() 3岁婴儿被日军用刺枪挑起
![]() 无辜百姓在日军围观下被活埋 ![]() 日本鬼子拿着砍下的中国人头颅炫耀 无辜百姓被日军斩首
无辜百姓被日军斩首
无辜百姓被日军斩首 无辜百姓被日军斩首
无辜百姓被日军斩首示众
![]() 妇女被日军先奸后杀 据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统计,日军占领南京后一个多月中,至少发生两万起强奸事件
![]() ![]() 被强奸后剖腹的妇女暴尸街头 在长江边惨遭日军杀害并焚尸的南京市民的尸体 (选自[日]《村濑守保写真集·私の从军中国战线》) 在长江边惨遭日军杀害并焚尸的南京市民的尸体 (选自[日]《村濑守保写真集·私の从军中国战线》)
日军将被杀害的南京军民尸体投入长江 (选自[日]《村濑守保写真集·私の从军中国战线》)
![]() 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
![]() ![]() ![]() 尸横遍野
![]() ![]() ![]() 人间地狱 惨绝人寰
![]() ![]() 在南京犯下这些滔天罪行的是以松井石根为司令的日本华中方面军,下辖以朝香宫鸠彦为司令官的上海派遣军(包括藤田进的第3师团、吉住良辅的第9师团、山室中武的第11师团、荻洲立兵的第13师团、中岛今朝吾的第16师团)和以柳川平助为司令官的第10军(包括谷寿夫的第6师团、牛岛贞雄的第18师团、末松茂治的第114师团和第5师团的国崎登支队)。
请看,南京大屠杀元凶及杀人狂的最终下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1946年5月3日--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审判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日本战犯。
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1946年1月同盟国授权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宣布设置由美、苏、英、中、印等11国代表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犯有危害和平罪的日本甲级战犯。4月对28名甲级首要战犯起诉。5月3日设置在市谷原陆军省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审判,追究自1928年炸死张作霖的皇姑屯事件以来日本的侵略罪行。 这次审判至1948年4月16日公审结束,判决28名被告全部有罪。除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在审判过程中病死,大川周明因精神病免于审理外,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本村兵太郎、武藤章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荒木贞夫、桥本次五郎等16名无期徒刑,判处东乡茂德徒刑20年,重光葵徒刑7年。
1948年12月23日,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发动侵华战争首犯、前首相及关东军参谋长)、土肥原贤二(前满洲特务机关长)、广田弘毅(前首相)、板垣征四郎(前陆相及关东军参谋长)、木村兵太郎(前东条内阁陆军省次官)、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杀主犯)、武藤章(前东条内阁陆军省军务局长)等7人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绞刑。
战后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 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 日本战犯接受审判
![]() 日本战犯接受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七个甲级战犯犯下的主要罪行
甲级战犯即主要战争罪犯。根据法庭宪章规定,犯罪分为3种:(甲)破坏和平罪,(乙)战争犯罪,(丙)违反人道罪,据此人们通常把战犯分为3级: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犯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者,为乙级、丙级战犯。东京审判的对象主要是甲级战犯 之所以使用“甲级战犯”的称呼,是因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以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中,破坏和平罪都被列为法庭管辖权的(甲)项,即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分别被列为(乙)项和(丙)项。在纽伦堡法庭受审的戈林等22名主要纳粹战犯和在东京法庭受审的东条英机等28名主要日本战犯,都是被控主要犯有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的战争罪犯。因此,这些人通常被称为“甲级战犯”,而这两个审判也常被称为对德、日甲级战犯的审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罪魁。他们的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 依照一般国际惯例,甲级战犯大都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而犯有普通战争罪行或违反人道罪行的乙级或丙级战犯,一般都由犯罪地国(暴行实施所在地)的国内或当地军事法庭审判。
松井石根:日本甲级战犯之一,日军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元凶。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松井为甲级战犯,处以绞刑。
武藤章:日本甲级战犯之一,陆军中将。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谋。1937年担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
是指挥制造南京大屠杀的主谋之一。于1948年11月12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绞刑。 广田弘毅:日本甲级战犯之一,1936-1937年出任日本第32任首相,在国内推行法西斯政策和与德意两国签定《反共产国际协定》,并参与策划全面侵华战争。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广田弘毅为甲级战犯,为东京审判被绞死的唯一文官战犯。 土肥原贤二:日本甲级战犯之一,日本帝国时代的陆军大将。从1913年起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在1931年策划了九一八事变,扶植清逊帝溥仪在东北成立傀儡政权满洲国。 1935年10月,策划华北自治运动。1937年七七事变后,他率日军第十四师团入侵中国。于1948年11月12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为甲级战犯第一个被处以绞刑。
木村兵太郎:日本甲级战犯之一,东条内阁的陆军省次长,曾策划珍珠港事件。1948年11月12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犯有“共同谋议侵略战争罪”(反和平罪),“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绞刑。
1947年2月6日,国民党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励志社(现南京市中山东路307号)大礼堂开庭,公审南京大屠杀要犯、原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参与旁听的人多达上千。 庭长石美瑜宣布公审开始后,公诉人陈光虞宣读起诉书,指控谷寿夫在侵华战争,特别是在南京大屠杀中犯下的罪行。但谷寿夫拒不认罪。对此,中国司法人员早有准备。在公审前,他们就传讯了千余名中外证人,拿到了侵华日军为炫耀而拍摄的电影、写的日记、刊登的文章等证据,确定日军在南京一地屠杀了30余万中国人。当法庭宣布请受害人提供证据时,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白增荣、梁廷芳两人首先作证。他们揭露了谷寿夫的部队在中山码头用机枪射杀5000余难民、继而抛尸长江的事实。他们也中弹受伤并被投入长江,所幸死里逃生。 面对铁的事实,谷寿夫狡辩:他的部队进驻中华门时,居民已逃光,没有屠杀对象。对此,石美瑜下令:“把中华门外万人坑内被害者的颅骨搬上来!”看着搬来的颅骨,谷寿夫哑口无言。 接着石美瑜下令法庭放映了日军自己拍摄的新街口屠杀现场的纪录片以及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处拍摄的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附近的暴行影片。当谷寿夫看到自己在屠杀现场指挥的镜头时,顿时瞠目结舌。1947年3月10日,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最后一次公审。审判长石美瑜宣读了对谷寿夫的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顿时,法庭上欢声雷动。
![]() 1947年2月6日,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 1937年12月12日率所部由中华门侵入南京,并伙同第16师团、18师团、114师团制造了南京大屠杀。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共杀害了30多万中国百姓。 昭和十五年二月十一日,1940年2月11日日本大阪《朝日新闻》报道,谷寿夫、中岛今朝吾、牛岛满、草场辰巳、佐佐木到一等, 因攻占南京有“功”,天皇恩赏绶勋。1947年4月26日,南京军事法庭将战犯谷寿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
南京审判:南京大屠杀元凶谷寿夫被判死刑
南京大屠杀主犯、日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于1947年2月6日由国防部军事法庭在励志社大礼堂举行公审。图中中坐者为庭长石美瑜。
![]() 公审南京大屠杀主犯、原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
日本投降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将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谷寿夫列为乙级战犯。1946年8月谷寿夫从东京巢鸭监狱被引渡南京。
起诉书宣读了两个多小时,旁听者无不义愤填膺,为之切齿。 一位日本记者揭露说:“我是日本当时住南京记者,一直旅居在中国。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公审,法庭外的广场上站满了旁听者 南京市民在中国军事南京法庭门外收听审理谷寿夫的转播实况。
中国人民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谷寿夫从东京被引渡南京进行公审。当时我在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法学系上学。得到于右任先生(于和我祖父是关中书院同学,同榜举人)送来的一张审判谷寿夫的旁听证,使我有机会亲眼看到和听到中国人民对这个屠杀南京34万和平居民的刽子手的正义审判。负责这次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庭,是受盟军总部远东军事法庭委托的江苏高等法院刑庭第一庭。审判庭设在南京城内明故宫的一座大庭里,布置庄严肃穆,周围戒备森严。从1947年2月6日下午开庭审判,先后持续了一个多月,到3月10日结束。我参加旁听三次,目睹如下:
罪恶累累 罄竹难书 审判开始,将罪犯谷寿夫押入法庭。主审谷寿夫的审判长是石美瑜律师。公诉人代表中国政府起诉。起诉书中说: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谷寿夫,担任日军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于1937年12月13日,率部攻入南京,立即展开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持续40多天。起诉书中详诉了谷寿夫的屠杀罪行:查屠杀最惨厉之日期,为1937年12月13日至22日。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有15万余具。屠杀总数当在34万人以上。起诉书中还举例指出:12月15日下午一时,我军警2000余名被日军俘虏后。押赴中华门外,用机枪扫射,饮弹齐陨。其中负伤未死者,悉遭活埋。同月18日夜间,又将我被囚于幕府山之军民67418人用铁丝捆扎,驱至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射杀,凡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死,并将全部尸骸用煤油浇灌焚化。日军在中华门外,轮奸少女后.又迫使过路僧侣续与行奸,僧拒不从,竟被处宫刑而死。我南京妇女无不人人自危,纷纷避难于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所划定的安全区。但日军不顾国际正义,竟亦逞其兽欲,每乘黑夜,越墙而入。不择老幼,摸索强奸。 战犯谷寿夫真是罪恶滔天,罄竹难书。起诉书宣读了两个多小时,旁听者无不义愤填膺,为之切齿。 铁证如山 岂容狡辩 1947年2月16日下午,我旁听了对谷寿夫进行的第二次审判。当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问被告对公诉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有何申诉。谷寿夫故作镇静,为他的犯罪事实厚颜无耻地进行狡辩:“当日军攻克上海,南京处于战争状态之时,你们中国政府为什么不早作撤退准备,在双方交战炮火纷飞的情况下,有些非战斗人员不幸为流弹所中,这也是战争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本人对此感到抱歉。”面对着证人席上陈放的从“南京万人坑”里掘出的穿有洞孔或划有伤痕的头骨,他抵赖说:“你们凭啥说这是日本士兵的刀枪穿刺的呢?”面对着许多出席作证的被日军屠杀幸存者和被害家属的血泪控诉,他恶狠狠地说:“你们在堂堂国际法庭上,不要带上民族感情来对我审讯,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是不公道的。”最后还强辩说:“军人以服从为天职,我是奉命来华作战,执行任务的,战争责任不在我谷寿夫身上。”谷寿夫的狡辩激起了人们满腔怒火。 当谷寿夫的“申辩”刚一完结,我方公诉人,立即义正辞严地进行批驳。主要从谷寿夫的履历,军衔.职位和他在一次日本天皇召开的御前会议上的发言,揭露他不仅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侵华战争的决策者。 公诉人的话刚结束,一位英国《曼彻斯特卫报》的驻华记者田伯烈愤怒地站起来作证说:“我当时在南京亲眼看到南京的活地狱,日军进城后的两天内,连续不断地屠杀,大规模地抢劫,侵扰私宅,奸污妇女,一切都失去了控制,街道上堆满了平民的尸体。任何人如因恐惧而奔跑,任何人在黄昏后如为巡逻日军抓住,都会被就地枪杀或被刺死的。这次暴行确实是有目共睹无可辩解的。”他还说:“未及时退出的中国士兵都已抛弃了枪械,脱掉了军服,但日军大搜捕,捆绑在一起加以枪杀,这些都是在日军军官直接指挥下干的。日军进城后,对重要市区进行有计划的破坏,大小铺店无一幸免,全城所有私人住宅,不论中国人的或外国人的都被日军'光顾’洗劫一空。强奸和侮辱妇女的事情时有所闻。我的外国朋友看到日本兵闯入邻居,抢去了四个中国姑娘。还有几个外国人看到一个新到日军军官寓所有抢来的八个年轻的中国女子。恐惧的程度.实在不是笔墨所能形容……” 一位日本记者揭露说:“我是日本当时住南京记者,一直旅居在中国。12月10日那天,南京依然美丽如昔。但是从13日日军侵入南京之后,很快变成一片焦土,到处是破坏的痕迹,满目萧然,宛如人间地狱。我亲眼看到 日军从难民区里拖出成百成千已经被解除武装的中国士兵去枪杀,或者当作练习刺杀的对象。我亲眼看到自己喜爱的城市和机关、学校、居民住宅,为日军纵火焚毁,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看到的活地狱。” 一位美国驻华记者作证说:“ 12月13日,日军潮水一般涌入城内,恐怖随之开始,而且恐怖的严重性一天比一天增加起来。国际红十字会主席雷伯(编者注:雷伯实为南京国际安全区主席)和秘书史密斯,曾访间日军司令部中将谷寿夫,请求阻止难于再容忍的骚乱行动,但他们的访问与恳求是徒劳的。晚上日军把附近一个收容所中的难民1300人全部拖走,用绳子缚着,押向刑场。我们目睹当时的情景实在痛楚极了。” 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说:“12月16日早晨.我们开始听到日军奸污妇女的事情。据我们所知有一百多个青年妇女被日军劫去,其中7个是从金大图书馆劫走的,在家里被劫去的妇女更不知其数。晚上我赴布克教授处吃晚餐,回来时我的住宅门上贴着大使馆的布告,可是门户已洞开,所有箱柜均被打开,被褥和食物都不翼而飞。” 市民姚加隆是日军大屠杀中的幸存者,他头部受重伤,断了一条臂膀。他起来控诉日军暴行说:“12月15日我携家眷避难于中华门外斩龙桥,日军将我妻奸杀,8岁幼儿,3岁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枪尖挑入火中,活活烧死。” 公诉人还补充说:“谷寿.夫身边有两个士兵打赌,从南京下关一直杀到夫子庙,一个杀了105个,一个杀了106个,杀106个的得了冠军,赢了一瓶白兰地。” 法庭最后放映了由国际红十字会提供《日军南京屠杀罪行纪录片》将日军在南京进行的惨绝人寰的大屠杀,重新展现在人们面前。阴险狡猾的谷寿夫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 审判长询问辩护律师有什么意见。辩护律师说:“被告谷寿夫罪证确凿,不容抵赖,希望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公正的判决。被告提出不要带上民族感情这一点,可予以注意。” 判处死刑 大快人心 1947年3月10日下午,我旁听了对战犯谷寿夫的最后审判。这天法庭内外戒备森严,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被告谷寿夫被宪兵押上法庭。他穿着旧军服,留短胡须,面色发青,低头站在被告席。约20分钟左右,审判长石美瑜律师宣布审判谷寿夫的判决书。大意是:谷寿夫在作战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违犯海牙国际公法,构成违反人道罪,违反和平罪,处以死刑,绑赴刑场,执行枪决。当判决书宣布之后,审判长间被告有何遗言。谷寿夫提出要上诉。审判长立即回答说:“这是远东军事法庭的最终裁决,不能上诉”谷寿夫接着说:“军人以死为天职,请求能把我的骨灰及遗物送回日本,交给家属。”法庭表示同意,委托国际红十字会处理。谷寿夫最后又提出:“行刑时不要绑赴刑场。”法官表示说:“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审判长宣布闭庭之后,刑警、宪兵立即将被防谷寿夫押上刑车,直驱当年谷寿夫攻打南京的司令部所在地——雨花台,沿途市民汇成人墙,交通为之中断,.刑场四周的山头上,观者达数万人。当谷犯被枪决后,人群里爆发出震耳欲聋的欢呼声,但南京大屠杀的阴影留在中国人民心中,久久不能抹去。 在南京雨花台刑场谷寿夫被执行死刑 1947年4月26日,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谷寿夫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
4月26日上午11时,谷寿夫被从国防部法庭看守所提出,押赴雨花台刑场。囚车抵达刑场时,谷寿夫已经吓瘫了,连站都站不稳。行刑宪兵将他架下囚车,面对中华门方向跪下。正义的枪声响了,谷寿夫倒在血泊中 南京市民在雨花台刑场四周观看处死谷寿夫。
![]() 押解谷寿夫到刑场。
![]() 图为当年押解谷寿夫行刑资料照片
![]() 南京大屠杀刽子手谷寿夫被押赴刑场 ![]() 宪兵张涛(左一)押解谷寿夫前往刑场
![]() 枪声响起,谷寿夫立即毙命。
杀人如麻的畜牲东西 ,罪大恶极,罪该万死!
南京“百人斩”竞赛的两个禽兽
——向井敏明和野田岩的下场
杀人魔鬼 向井敏明,野田岩在日本报纸上的照片。
日本东京《日日新闻》报道的向井敏明、野田岩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消息。
1937年12月,《东京日日新闻》报道了日军“片桐部队”的向井敏明、野田岩两名军官在南京紫金山一带进行杀人比赛的消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以其巨大的规模和残忍的手段,使全世界为之震惊。日本作家森山康平揭露:正因为“屠杀是为了取乐,所以很多 1947年12月18日,日本战犯向井敏明,野田岩和田中军吉(由左向右)在南京接受公审
右边第三个的田中军吉在南京期间,一人就杀害了300余名无辜平民
![]() 1947年12月18日,日本战犯田中军吉,野田岩和向井敏明(由左向右)在南京接受公审 在举世震惊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中,侵华日军血腥屠杀我同胞手段之残忍,无所不用其极,其中最为触目惊心者,为“杀人比赛”。凶残的日军第16师团片桐部队里的下级军官,一个叫向井敏明,26岁,山中县人,任炮兵小队长;另一个叫野田毅(一作野田岩),25岁,鹿儿岛人,是富山大队的副官。1937年11月,在侵华日军由淞沪战场向中国首都南京进军途中,突发奇想,要进行灭绝人性的杀人比赛,以先杀满100人为胜利。
无锡—常州:向井敏明杀56人,野田毅砍杀25人,共81人。 常州—丹阳:野田毅砍杀40人,向井敏明砍杀30人,共70人。 丹阳—句容:又杀16人。 句容—紫金山:又杀44人。 12月10日,野田毅骄傲地说他砍杀了105人,向井敏明举起已经被砍缺了口的军刀说106人。之后又把杀人比赛的目标改在150人。这两个杀人狂魔在紫金山麓的约定被随军记者浅海、铃木发回了日本国内。以下是浅海、铃木12日发自紫金山麓的报道: 如所周知,相约攻到南京为止,作罕见的“刀劈百人竞赛”的片桐部队勇士向井敏明、野田毅两少尉,10日,在紫金山攻略战的匆忙混乱之际,作出了106对105的记录。10月正午,两位少尉终于是并非吹牛地各提着砍缺了口的日本刀,碰到了一起。当这一消息在日本各地传开时,向井与野田已经抡起砍缺了口的屠刀,走进了一个更大的屠场,去宰割南京人的血肉之躯。 *****************************************************
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判决书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 三十六年度审字第十三号 公诉人:本庭检察官 被告:向井敏明,男,年三十六岁,日本山口县人,炮兵小队长。 野田岩(即野田毅),年三十五岁,日本鹿儿岛人,日本第十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中队长。 田中军吉,男,年四十二岁,日本东京人,日军第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中队长。 指定辩护律师:薛诵齐律师,崔培均律师。 右被告等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向井敏明、野田岩、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员,各处死刑。 向井敏明、野田岩,在作战期间,隶属日军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分充少尉小队长及副官。田中军吉隶属六师团谷寿夫部队充任大尉中队长。于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会攻南京之役,因遭我军坚强抵抗,衔恨之余,乃作有计划之屠杀,借以泄愤。田中军吉在京城西南郊一带,以“助广”宝剑,连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达三百余名。向井敏明、野田岩则在紫金山麓,以杀人多寡为竞赛娱乐,各挥利刃,不择老幼,逢人砍杀,结果野田岩戳毙百零五人,向井敏明则以杀百零六人获胜。日本投降后,野田岩等,先后在东京被盟军总司令不缉获,经日代表团解送来京,由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查本案被告向井敏明及野田岩,于会攻南京之役,在紫金山麓,以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为竞赛娱乐,结果野田岩共杀百零五人,向井敏明则以杀百零六人获胜之事实,匪特在当时留京外籍记者田伯烈(H.J.Timperlay)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内已有详明记载,(谷寿夫战犯案卷内附件己)即核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搜获之当时《东京日日新闻》所载该被告等如何在紫金山麓作“斩杀百人”之竞赛,如何于完成屠杀超越纪录后,各举血刃,含笑相向,谈论胜负各情感,亦相吻合。并有该被告等,分执凶刀借以炫耀武功之合摄照片标载“百人斩竞争之两将校”等字样,可资佐证。再参以南京大屠杀案已决谷寿夫之确定判决所载:日军分窜城内外,展开大规模屠杀,其中有杀人比赛一节,即系本件被告向井敏明及野田岩之罪行。是时,我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焚尸灭迹者达十九万人以上,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十五万人以上,均为该确定判决根据确切证据所认定之事实,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起出尸骸头颅数千具为凭。综上参互以观,则被告向井敏明及野田岩系南京大屠杀案之共犯,实属毫无疑义。乃该被告等,自知无可讳饰,竟谓:《东京日日新闻》系虚伪登载,专为被告颂扬武功,以博日本女界之羡慕,期能早日获得佳偶云云。然查在作战期间,日军当局对于军事新闻纸统制检查本极注意,而《东京日日新闻》系日本重要刊物,如果该被告等并无此项杀人竞赛之事实,绝无故为虚构以巨大篇幅专为该被告等宣传之理。况该项新闻纸登载,既经本庭引用上开各项确切证据予以证实,即非通常传闻者可比,自得据为判决之基础。至谓以杀人为竞赛之凶残兽行,可作征婚广告,以博女性欢心,更为现代人类史所未前闻。其抗辩个节,均属无可采取。次查被告田中军吉,系已决犯谷寿夫之直隶部属,在谷寿夫攻陷京城施屠杀时,曾携“助广”军刀参与,已为该被告所自承之事实(见本庭本年十二月十二日笔录),而敌酉谷寿夫等,当时率部在我首都作惨绝尘寰之屠杀,历时十余日,遭戮者三十余万众,匪特有本庭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确定判决可据,且为举世共闻之事实。被告田中军吉,既居于谷寿夫直隶部属之地位,持刀参与,且在混乱斩杀中,我被俘军民死于该被告所携之“助广”军刀下者逾三百人,此有日本军官山中峰太郎所编《皇书》一书,刊登该被告之军刀照片标载“曾杀三百人之队长(指田中军吉)爱刀助广”等字样可稽,并有该被告亲自挥刀斩杀平民之照片获案,可资印证。其系南京大屠杀案中实施杀人共犯之一,亦可无疑。虽据辩称:照片所摄伊本人系穿衬衫,显在夏令,而攻陷南京系在冬天,可见该照片仅能证明伊在另一地方斩杀一人等语。然勿论在挥刀奋力猛斩之顷,为便利动作,纵在冬令脱卸外衣,本属常事,已不容斤斤执此,希图避就。且其参与南京大屠杀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有若上述,更奚容借端狡展之余地。按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瑗各科处极刑,以昭炯戒。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一条前段;海牙路正规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前段,第五十七条。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本庭检察官李璇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 石美瑜 印 审判官 李元庆 印 审判官 孙建中 印 审判官 龙钟煌 印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施 泳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选自《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胡菊蓉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来源:《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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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狂的末日
田中军吉、野田毅、向井敏明是南京大屠杀中的杀人狂。前两人在进攻南京期间,以百人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1937年12月,日本《东京日日新闻》在题为《超纪录的百人斩》一文中,对此作了详细报道。田中军吉在南京期间,一人就杀害了300余名无辜平民。 南京军事法庭在审判这3个战犯时,他们虽都极力否认罪行,百般狡辩,但在大量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最后仍败下阵来。 南京军事法庭于1947年12月18日正式对向井敏明、野田毅宣判: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判处死刑;认定田中军吉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判处极刑。 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岩被判死刑。同日押赴中华门外雨花台刑场
等待处决前,3人获准抽最后一支烟。
准备行刑。
![]() 行刑前几人高呼“天皇万岁”
杀人如麻的禽兽被枪决后,现场欢声雷动。 除此之外,南京军事法庭还对其他一些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惩处。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地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00多件,判决的300余件,不起诉的660余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判处徒刑的200余件,宣告无罪的280余件。 由于蒋介石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的考虑,对战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致使一些战犯逃脱了应受的惩处。特别是罪大恶极的原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被“无罪释放”,令全国舆论哗然。 为悼念300000遇难者 南京人民政府于1985年建成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座落在 中国南京江东门街418号。该馆的所在地,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江东门集体屠杀遗址和遇难者丛葬地。为悼念遇难者,南京人民政府于1985年建成这座纪念馆,1995年又进行了扩建。纪念馆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建筑物采用灰白色大理石垒砌而成,气势恢宏,庄严肃穆,是一处以史料、文物、建筑、雕塑、影视等综合手法,全面展示“南京大屠杀”特大惨案的专史陈列馆。该馆正大门左侧镌刻着邓小平手书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名。陈列分广场陈列、遗骨陈列、史料陈列三大部分。广场陈列由悼念广场、祭奠广场、墓地广场等3个外景陈列场所组成。其中悼念广场内有外形如十字架,上部刻南京大屠杀事件发生的时间的标志碑、“倒下的300000人”的抽象雕塑、“古城的灾难”大型组合雕塑及和平鸽等部分组成。祭奠广场有刻有馆名的纪念石壁、郁郁葱葱的松柏和用中英日三国文字镌刻的“遇难者300000”的石壁。墓地广场有鹅卵石、枯树和沿院断垣残壁上的三组大型灰色石刻浮雕及院内道路两旁的17块小型碑雕,部分地记载着南京大屠杀的主要遗址、史实,这是全市各处集体屠杀所立遇难者纪念碑缩影和集中陈列,还有大型石雕母亲像、遇难者名单墙、赎罪碑、绿树、草坪等诸多景观,构成了生与死、悲与愤为主题的纪念性墓地的凄惨景象。遗骨陈列有外形为棺椁状的遗骨陈列室,这里陈列着该馆1985年建馆时,从纪念馆所在地的江东门“万人坑”中挖出的部分遇难者遗骨。1998年4月以后,又从该馆所在地的江东门“万人坑”内新发掘出208具遇难者遗骨(表层土层中),这批万人坑遗骨经过法医学、医学、考古学、历史学者的严格鉴定,被确认为南京大屠杀遇难者遗骨,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铁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开创未来。该馆现在已成为国际间祈祷和平与历史文化交流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
1985年8月15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之际建成并对外正式开放
![]() ![]() 国耻不忘 ,警钟长鸣; 振兴中华,携手同行。
知史鉴史 永记国耻 以上图文本人均收集于网络 〖朝花夕拾1020 〗2012.3.29 辑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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