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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提款被骗钱银行该不该负责》

 增智书斋 2012-04-01
储户提款被骗钱银行该不该负责》
2012-03-31 23:15

去年5月13日上午11时,刁小姐来到某银行储蓄所外的ATM机上查储蓄卡余额。虽然当时四下无人,但是她还是遮掩着输密码,待查完余额后,卡退不出来了。正在着急的时候,突然从旁边冒出三、四个男子,一个说你的卡被吃了,赶紧找银行里面的人帮你拿,一个说不要耽误别人取钱的时间。还有两个也在旁边帮腔,甚至在ATM机的操作台上乱按一气。一阵慌乱之中,刁小姐在其中一个热心人陪同下,走进旁边营业厅,向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储蓄卡被ATM机吃了,还担心地问会不会有人把自己的钱取走。银行的人先是说办手续需要回单,但刁小姐表示只是查余额没有交易回单,然后又再次询问了卡被吃了之后会不会有危险,银行工作人员前后两次都说没有什么问题,不要担心,然后才起身去ATM机察看。直到此时,一直陪在刁小姐身边的好心人提出要走了,刁小姐还连声谢谢这个帮忙的人。
  当工作人员打开机器时,里面没有卡。随后在被吃卡的开户行用电脑查到,就在当天上午11时7分和8分,在查询余额的同一台ATM机上,有人分三次取走了5000元。这时刁小姐才回过神来,是那四个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合伙将钱从自己眼皮底下取走了!随即她又想到,那一间储蓄所的ATM机既没有配备摄像头,也没有独立的取款玻璃隔间,硬件设施实在不健全。当时自己的卡被吃的时候,ATM机上面和周围也没有任何的提示标语或求助电话可以询问如何处理,也没有保安在场,这才使得自己不得不离开ATM机进入银行,无法看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了钱被取走。
  刁小姐在网上和电视上了解到,类似自己的遭遇在很多城市都发生过,本地的这家银行确实存在硬件设施不健全的问题,间接地造成了事情的发生。刁小姐找到市消委会出面调解,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这家银行却表示是刁小姐自己遗失密码在先,银行没有责任,不补偿也不赔偿。
  时至今日,消委会调解尚未有结果,刁小姐已经准备起诉银行。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律师点评:
  刁小姐与银行系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刁小姐可以依据该合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银行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纠纷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取款人通过ATM机取款,如果取款人使用的是真实的卡和正确密码,此时按照储蓄合同约定和ATM交易原则,视为存款人本人的取款,银行一般可以免责。但若取款人取款不符合真实原则,或储户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银行卡安全保密措施不到位导致存款人密码泄密、或银行违反人民银行及其本行操作规程等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储户、银行之间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认为是刁小姐自己遗失密码在先,银行没有责任,不补偿也不赔偿。但是刁小姐银行卡密码的遗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ATM机吞卡功能设置的骗局,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银行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虽然储户和银行都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但银行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营利,相对于储户而言更能控制和避免风险,其注意义务应该高于储户。至于ATM机是否应当具备独立的取款玻璃隔间、附近是否应该有保安等,法律上无强制性规定。但是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和概括性的风险提示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可以认为银行未尽到注意义务。甚至,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侵犯的到底是储户还是银行的利益?银行能否将损失转嫁于储户?法院是基于银行具有过错判令其赔偿,还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储户一定的补偿?法学理论界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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