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徐州刘女士银行账户存款,被他人伪造盗刷了6万余元。刘女士在报警的同时,也联系银行协商赔偿事宜。警方经过4个多月的调查,依然未能破案,银行也拒绝了刘女士的赔偿要求。此后,刘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判决银行一次性赔偿刘女士3万余元。
被盗6万余元,赔偿了3万余元,另外的3万多元损失得刘女士自己承担。安安心心存在银行的钱,莫名其妙不见了,丢了之后还得自己承担一半的损失。为什么能这样?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法院受理的该类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该类案件中,有些银行往往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银行认为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但2005年最高院已在《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中作出批示,称: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储户为什么要自己承担一半?
此类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银行全赔还是部分赔,以及赔偿比例。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露给第三方,以及银行卡仍在自己手上且被盗刷时自己未到过案发地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陷。
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终端设备,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取储户资金。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刷储户资金,系银行技术设备不完善及刘女士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双重原因造成。因此,在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刘女士和银行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用这招就能让银行赔钱
大连的李先生在西安出差时,忽然发现自己的一张银行借记卡被人在山东临沂市盗刷近20万元!根据短信提醒,这张卡在山东临沂市某商行划款两次,合计19万元,同日,又于ATM机取现四次,数额合计4000元。
事发突然,大家都没能弄明白是怎么回事,是何人盗刷。但是,李先生却获得了全额赔偿!他究竟做了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
【1】报案:李先生立即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2】存款取款:于当日用其随身携带的该借记卡在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向该 卡中存款1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陕西分行从该卡取款100元。
【3】再报案:之后,李先生又赶到山东省临沂市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该局受理此案后出具受案回执,该案正在侦查中。
【4】申诉:随后,李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向其赔偿194000元。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POS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其真伪不能被ATM机和POS机识别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某银行提出其已尽到保障储户安全的义务,卡被盗刷责任在李先生,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银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遇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当事人首先就面临如何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李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
首先,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交易短信提醒;
其次,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
最后,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此外,一般这类案件银行都会主张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银行的这种主张其实并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大家都知道,用借记卡在线下消费或ATM机取款,必须要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遭遇盗刷,但银行能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与别人谈话、交流及使用聊天工具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哦。
来源:爱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