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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举证责任

 辉爱会计 2014-03-08
银行卡内的存款已经支付给储户的举证责任
 
    克隆卡案件中,银行往往以其已经如约支付了存款,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应当对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讲,银行应当提供银行卡账户资金被划走、划走或消费时向银行出具了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密码的证据。能通过银行系统取款,便可推定为取款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因此取款时是否使用了真的银行卡是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履行行为的关键。对此,法院应在要求银行和储户积极举证的基础上,慎重分配举证责任。银行一般应当提供取款或转账时的录像资料,从资料辨认银行卡真伪。如果不能据此辨认真伪,法院也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综合全案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储户提供其本人不在取款现场的证明,参照当时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线索材料,也可认定取款时使用的卡系伪造的。例如,储户发现存款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与卡号一致的银行卡,因取款地和原告所在地柑隔遥远,而取款和报案时间也比较接近,法院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认定银行卡系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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