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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梳理】近年来银行卡盗刷相关案件裁判要旨梳理及品评

 昵称37291428 2016-10-27


法哥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务必注明'转自公众号‘金融与法‘'字样!


一直以来,银行卡盗刷案件保持着高发态势。银行与储户在此类案件纠纷中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裁判也是各有不同。法哥查阅了近年来司法机关有代表性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民事纠纷的司法裁判案例、最高法院有关批复,梳理总结出了司法机关裁判此类案件的十二条规则,供读者参考。(在梳理案件裁判规则时,借鉴了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发布的《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原则,10余年典型案例解析》中所列的案例及相关规则,特此表示感谢!)

法哥把本文梳理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要看单个案例,请关注本公众号后,按照下文提示回复关键字即可。

其余案例,法哥将逐个整理好后放在本公众号下方“案例”菜单“银行卡典型案例精选”选项卡中,欢迎点击查看!




第一条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注释】本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回复“yhk01”查看最高院批复原文


第二条

  在因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案件中,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无需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注释】本条引自《本案储蓄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北京高院 ;作者:张燕。网址: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5/07/id/102466.shtml


回复“yhk02”看《本案储蓄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文及作者分析


第三条

  

在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储户与商业银行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院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银行应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及持卡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银行提供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责任。


储户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自己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2.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3.证明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


商业银行的举证责任包括:1.商业银行主张储户恶意支取的,应当就储户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从商业银行取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商业银行主张自动柜员机无法识别交易主体的,属于商业银行的机器系统存在安全缺陷。因此导致无法举证的,应当由商业银行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承担责任;3.商业银行应对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的交易中密码泄露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商业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对卡盗刷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4.商业银行主张储户泄露银行卡密码的,应当就储户泄露银行卡密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注释】举证分配原则来源于《本案储蓄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高院 |;作者:张燕。网址: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5/07/id/102466.shtml;


储户和商业银行的具体举证责任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民一他字[2003]第16号),以及上海市高级法院《2013年度上海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伪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yhk0301”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原文

回复“yhk0302”看《伪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例原文


第四条

  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注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年11月6日〔2003〕民一他字第16号),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请示与答复》(200403/19:37)。


第五条

  因犯罪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注释】克隆卡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的来源: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某银行与刘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刘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0);

银行未尽安全保密义务的赔偿规则来源:江苏无锡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李某诉某银行等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储蓄合同纠纷案》(周耀明、薛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168);另见《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信用卡纠纷案》(周耀明、薛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法制社月版)》(200912/12:101);另见《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薛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2:78);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天津红桥区法院2011年9月29日判决“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李政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记卡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02/5:41);湖南怀化中院(2007)怀中民三终字第28号“王小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银行对储户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认定》(谌蔚、李艳红),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22:82);

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不构成过错的来源: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某银行与刘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刘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0)



第六条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注释】规则来源:云南大理中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某银行与毛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7)


第七条

  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规则来源:河南南阳中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新艳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因误信ATM机上张贴的信息致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分担》(魏少永),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4:64)


第八条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因银行未能保障储户的存取自由,导致储户资金被盗的,银行应当对储户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规则来源::湖南衡阳中院2004年7月28日“周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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