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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与当事人是朋友 能否要求回避(图)

 weicaijun997 2012-04-02
平顶山的王先生咨询: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的负责人,2010年5月份与当地的甲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加工合同,我们公司为甲公司加工生产一批机器零件,合同约定货到10日内付款,加工费共计21万元。2010年6月,我们公司将加工好的产品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给我们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现在已过去半年之久,我们公司多次向其索要欠款,甲公司一直拖着不给,我们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我们发现主审法官与甲公司的负责人是朋友,我们担心该法官不能公正审理这个案件。请问,我们能否要求主审法官回避?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关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解决你们公司遇到的上述问题,作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制度,指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对案件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们国家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律中均有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你们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可分为自行申请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1.自行申请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申请退出对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职务活动;2.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他们所在的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3.指令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他们所在的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指令其退出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三种: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概括为: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且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发现回避事由后回避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关于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律赋予你们公司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的权利,当你们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主审法官与甲公司负责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你们公司应当在发现上述回避事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该法官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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