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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该怎样适用法律处罚

 冠希2012 2012-04-05

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该怎样适用法律处罚   

2008-06-18 08:48:02|  分类: 案例解析 |  标签: |字号 订阅



【案情】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一农贸市场内查获孙某在其所经销的大米外包装上擅自加贴绿色食品标志的违法案件。经查,孙某为牟取私利,在未经任何部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04年11月开始擅自印制绿色食品标志不干胶标签,粘贴在自己所销售的普通大米的外包装袋上,公开对外销售,直至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时共销售这种大米5000公斥,非法经营额达16000元。
【案件评析】
对此案中当事人孙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进行处罚,某县工商局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绿色食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当事人孙某在大米的外包装袋上加贴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非法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予以定性,依据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当事人孙某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标识,并且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在大米的外包装袋上加贴伪造的绿色食品标志的非法行为,侵犯了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对孙某给予处罚。
【结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绿色食晶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食物。可见,绿色食品标志是注册商标。同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作了规定——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大部分限于未加工的农副产品,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涵义有所不同,所以说,不宜用《产品质量法》来对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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