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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qs标志案

 冠希2012 2012-04-05

冒用qs标志案  

冒用qs标志案  

2008-03-08 11:08:02|  分类: 案例解析 |  标签: |字号 订阅

近日,消费者杨先生打来电话,反映浙江熊猫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熊猫牌“合脂甜炼乳”的QS标志存在问题,而且营养成分及含量也没有达到国家标准。
  为此,有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调查,通过对相关部门查询后得知浙江省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已取得的QS认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炼乳”产品,在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批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上,“合脂甜炼乳”意外“缺席”,那么,“合脂甜炼乳”与“炼乳”是否属于同一范畴?熊猫“炼乳”产品具备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的资格,是否意味着熊猫“合脂甜炼乳”也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QS”标志?
  对此,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认为:“炼乳”产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中对“炼乳”的定义是:“全脂加糖炼乳”是仅以牛乳为原料,经浓缩、灭菌制成的黏稠状液体产品;“全脂加糖炼乳”是指仅以牛乳为原料,经杀菌、添加白砂糖、浓缩制成的黏稠状液体产品。该人士特别强调:“炼乳”就是以牛乳和砂糖为原料制成的乳制品,至于“合脂甜炼乳”,我是第一次听说,这种产品应该不属于国家标准中所称的“炼乳”产品。
  据了解,目前“炼乳”产品国家标准为“GB5417-1999《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 Evaporated milk and sweetened condensed milk》,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有关“炼乳”的定义就出自该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邢立强研究员说: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其中“GB ×××—×××”代表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也是产品的最低标准,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或者超过该标准的要求,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而推荐性标准则不具备强制性,仅供企业组织生产时参考。
  事实上,“炼乳”产品在我国有半个世纪的历史,其生产标准也几易其稿,目前1999年的修订标准已广为业内采用。问题是,标准中要求“炼乳”产品以“牛乳”和“砂糖”为原料,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添加其它食用性物质呢?对此,“GB5417-1999”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原料要求”规定: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但是应选用GB2760和GB14880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但是,熊猫“合脂甜炼乳”中添加的几种物质,比如,“乳粉、乳清粉、精练棕榈油、麦芽糊精”,只有“麦芽糊精”被公认为属于“安全无毒性”的食品添加剂,而其它几种物质既不包括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之列,又不包括在“GB14880”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之中,那么,熊猫乳业是依据什么添加这些物质的呢?又如何保证这些物质对人体无毒无害呢?
  另外,产品标准号为Q/ZXR07-2004的熊猫牌“合脂甜炼乳”只有企业标准,并未标示国家标准或者相关的行业标准。
  未标示“炼乳”国家标准、“配料”与国家标准不符、营养指标低于“炼乳”国家标准……这些信息的共同指向非常明确:所谓的“合脂甜炼乳”,实质上区别“炼乳”产品的另外一种产品。
  那么,两种不同的食品能共用一个“QS”质量安全认证吗?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司市场准入处工作人员说:国家质检局52号令等文件有明确规定,申请质量安全认证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该产品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经地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由总局审核颁发《生产许可证》。       
  200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称“52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针对上海消费者杨先生反映的情况,有关人士对浙江熊猫乳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企业在回函中称,熊猫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于此次在“合脂炼乳”上注明QS标志是在于她们对QS许可证上炼乳产品宣传过程中产生理解认识不同,他们已经给部分代理商发出换货通知。后该企业一位林经理打来电话声称,他们对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并不是很了解,而在“合脂甜炼乳”上打上标志纯属失误,目前,关于外包装上超范围使用的QS质量安全认证在全国已售出一百多件,厂家目前正在做积极的回收,截止目前为止,已经回收几十件。当问到已售出的产品怎么办,能否给食用该产品的消费者合理的说法以及解释时,林经理没有做出回答。
  随后,有关人士对浙江苍南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探访,企业仍认为这个问题属于他们的失误。负责企业质量的林经理告诉记者,该产品主要销售到温州周边地区,而该企业副总吴绍雄则称产品主要销售到华东地区,仅温州地区的就有一百多件。冒用了QS标志的熊猫牌合脂甜炼乳到底销往何处?两种说法哪种具更有可信度?企业的一再回避说明了什么?市场上到底还有多少此类未通过国家标准验证的产品在流通?企业相关人员没有正面的回复。
  品牌以信誉作保,产品以质量取胜。希望熊猫公司能遵守国家法律规则,重视消费者的权益,认真从中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
  相关连接:“QS”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凡经过国家强制性检验合格的食品方可加贴此标志。到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在米、面、油、酱油、醋等28类525种常用食品中实施了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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