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 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2、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一、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符合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 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5、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6、问:企业向银行支付按上浮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企业一部分取得利息支付单据,另一部分银行则开具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等项目收取,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企业可否税前扣除? 答:银行收取的实际上属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顾问费或现金管理费,企业可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公告中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 答:企业应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利息(金融业)发票。 8、问: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手续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11、问: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企业可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12、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月后仍未全额取得工程款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个别企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 13、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答: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原有固定资产装修,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大修理规定处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14、问:企业固定资产-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使用单位计提,房屋产权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可否提计折旧? 答: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使用单位不得计提折旧。 15、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什么时期可以计算摊销费用? 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摊销,但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16、问:数控机床等数控化生产设备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数控机床等数控设备属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应为十年。 17、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摊销规定不一致,所得税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如何计算?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但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8、问:企业绿化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除名贵花卉、林木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绿化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二)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分摊利息费用应出具(取得)何种凭证? 答: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及利息发票等相关凭证。 20、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1、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对于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有什么要求,资产清偿证明由谁出具,市场公允价值由谁估算? 答:强制执行证明应由法院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市场公允价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22、问:企业将长期积压的存货低于账面价值对外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资产损失? 答:存货低于账面价值销售,应视为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不需审批。 23、问: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企业提交的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中是否一定要有法院或第三方的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如果抵押物不通过法院处理,不需要提交法院或第三方证明。 24、问: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约定,代偿损失以银行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担保公司报财产损失依据? 答:担保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追偿,以银行为原告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担保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依据。 25、问: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不需要审批。 26、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报批? 答:无形资产损失情况比较复杂,总局已明确的,各地可依据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其他情况待进一步研究。 27、问:政府搬迁造成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清理损失是否需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有5年重置资产计划)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据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造成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搬迁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精神,对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28、问: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是否按照预付账款坏账损失进行审批? 答: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属违约支出,不需要审批。 29、问:小规模企业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当年即改按查账征收方式? 答: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年一般不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待次年年初改为查账征收,原则上一年一核。 3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31、问:出口企业代垫的运费、保险费,是否可以预提? 答:根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原则,运费和保险费等代垫费用应据实在税前扣除,进出口公司预提未付部分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2、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34、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35、问:企业筹办期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文件精神,企业设置“开办费”科目进行归集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企业无“开办费”科目设置的,可直接进行相关费用归集。但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36、问: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答:查补收入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基数。 37、问:执行《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问题,如何判定贷款人是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如何判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从何时开始计算?是贷款前还是贷款后? 答:按身份证、户口本注明的住址划分农户及非农户,如税务机关有异议,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8、问:企业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企业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时,淘宝网直接从货款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货款支付给企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入账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卡银行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是否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 答:经了解,支付宝公司对淘宝卖家从支付宝中收取货款扣除技术服务费,如淘宝卖家预留真实的身份资料,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企业应提供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费协议。 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行银行的手续费,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 39、问:企业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相关支出凭证,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真实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40、问: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国发[2011]4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限暂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即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41、问:福利企业等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 42、问:(1)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送给外单位试用,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1)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2)可按视同销售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1.3.14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3月10—12日,省局在嘉兴召开了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对各地反映的政策、征管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息支出问题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及借款协议(合同)。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如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大于该期间借款额,则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超过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三、职工福利费问题 1、企业购入空调等设备、设施供职工食堂使用,因所有权未转移,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设备、设施提取的折旧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食堂经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制度,并制作内部专用凭证。招待客户的开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3、企业劳动保护费开支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于工作需要;二是为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实物形式,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4、实行车改的企业,在合理的标准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车改补贴,以及采用报销燃油费形式发放的补贴,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四、私车公用问题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职工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凭真实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报批时,企业应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处理,企业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3、应收账款三年以上的,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损失处理。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多项损失涉及到出具“资产清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应为由债权人出具的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5、国税发[2009]88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中“当年应纳税所得”,应为企业资产报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6、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由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如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 7、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其建账级分支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六、水电费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七、人员伤亡赔偿支出及特殊工种确定问题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其赔付的赔偿金,在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 2、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九、新办企业问题 1、新办企业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确定适用税率时,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不需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三项费用,在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十、建筑安装企业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及跨年度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动工前收到了预收款,完工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12个月内的,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二条规定确认劳务收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问题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对投资方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投入的,投资方应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应提供该实物资产符合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十二、核定征收企业相关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中间调整为查账征收的,应先结清税款, 再按查账征收方式预缴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2、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办函[2009]547号《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精神,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款仅指企业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如转让财产所得、租金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不可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购买名贵树木和盆景,种植一段时间后出售,应按照规定区分林木和花卉,分别适用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管理问题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待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通过相关验收后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时间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相关备案流程暂参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备案有关规定。 2、原老办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总局明确前,暂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规定处理,即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问题 对于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现当年相关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其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2008年度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省局所得税处 一、 税前扣除 1、 开办费问题 企业开办费一般遵循会计处理,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企业一旦选择何种方式,不得改变。以前年度留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比照以前规定继续摊销。开办费范围应按照暂行条例规定。 2、 利息支出问题 (1)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考虑到我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3)企业关联方支出利息支出问题 对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联方按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率=主表33/2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关联债资比例问题,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内容: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佣金问题 (1)国税发[2000]84号对佣金的规定可继续参照执行。支付国外的佣金,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和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 (2)向个人支付的佣金按原规定服务金额5%范围内可以扣除。 4、准备金问题 等总局文件,在文件未下发之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的准备金都不能扣除。 5、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2)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 6、工资薪金问题 (1)企业在 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 (3)工资薪金的范围确定问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职工福利费 2008年以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用完余额后,再按新税法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用予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参照职工福利费。 注:坏账准备的处理可参照上述做法。 8、工会经费 总工发[2005]9号文件仍然执行。企业应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扣除。 9、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在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未出台前,暂按总局13号令、4号令执行。 10、以前年度汇兑损失 以前年度的汇兑损失按新税法规定执行。 11、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衔接问题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新、老税法不统一问题,即:2008年购置的按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前年度购置的仍按原规定。 二、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叠加问题 对于小型微利加软件减免(减半期)的税收优惠是按10%还是按12.5%计算,软件企业加高新企业是否仍可按7.5%享受优惠税率问题:总局无明确规定前,只能享受最优惠一项。 2、国产设备抵免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不考虑2007年、2008年所得税税率不同的因素,也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因素,以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年度申报反映在附表五的第七项“抵免所得税额合计”中的第(四)项“其他”栏中反映。 (2)企业既有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余额,08年又有《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计算当年可抵免税额时,可以先抵以前年度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8年度按浙科发政[2008]195号的规定。 4、农林牧渔项目 (1)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按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减半征收项目。 (2)农产品初加工问题 既从事减半项目的种植、养殖,又对该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的企业,要求分开核算,种植、养殖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初加工享受免税优惠。不能分开核算的,只能全部按照减半征收。 5、减免税的审批与备案 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已送给领导签发,会进一步明确。 6、安置特殊人员加计扣除问题 除了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外,对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总局没有文件之前,暂时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7、民政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 经请示总局,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小型微利企业 年报时企业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符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 9、租金收入 企业属于免税期,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确认。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问题 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不需要进行清算。 五、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问题 内资企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阶段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征收, 2008年1月1日以前预售收入按33%税率计算的,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52列“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已作为主表第15列“纳税调整减少额”,故税率差不须再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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