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期满未过十年 依法赎回得到法院支持 |
http://www. 时间:2012-4-4 18:31:00 查看: 95 来源:宣城日报 |
近日,一起房屋典当期限届满7年后出典人才主张赎回的案件在宣州区法院圆满得到执行,出典人顺利地要回了房屋,承典人则要回了典金及相应的损失。 1998年2月26日,付某和姚某经过协商,决定将自己位于宣州区黄渡乡黄渡街道老街两间门面房以叁万元典金典当给姚某。付某向姚某出具典契,约定典期为三年,三年典当期满以三万元现金赎回两间门面屋;款不付清,屋不交回;倘到期不赎,则以其中一间门面房作为抵押。姚某承典后,在这两间门面房内经营小吃业务。付某则带着一家人到上海务工。2001年2月18日,典当期限届满前,付某与姚某又进行了协商,约定延长两年典当期限。这两间门面房仍由姚某居住、使用。2003年3月,姚某认为典期届满后付某未回赎门面房,其中的一间已抵押给自己,应该属自己所有,遂将这两间房屋隔开,装潢、使用北侧一间。姚某使用这两间门面房时,对这两间房屋进行了维修。2010年4月,付某一家人回到宣城,向姚某要求回赎两间房屋。姚某认为典契中的“抵押”就是“抵付”、“转让”的意思,其中的一间已归自己所有。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则认为付某已超过赎回期限,不同意返还;同时提起反诉,认为付某如果要回门面房,就要求付某赔偿房屋维修、装潢费用,典金的利息损失合计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姚某返还付某出典的两间门面房,付某返还姚某30000元典金,赔偿姚某因装潢及维修承典房屋的损失20000元,赔偿一间房屋典金15000元自2003年3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姚某将两间门面房交付付某,付某给付了姚某各项费用59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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