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雅侬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801.43元,受到了盐城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
经查,盐城市雅侬鞋业有限公司接受湖北宜城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金额128243.72元,税额20801.43元,货物为皮革,发票已于收到当月入帐,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认证并抵扣,上述发票经宜城市国税局稽查局证实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5]第192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规定,对盐城市雅侬鞋业有限公司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21801.43元,并追缴入库。(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