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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简析

 plmok999 2012-05-25
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简析
 
 
    近日,南通国税、公安密切合作,成功破获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案件主犯蔡文希已拘捕。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人民西路59号,实际办公地址在南通市希玛大厦204室。法定代表人为林承海,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晓坑乡晓阳村人,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成立,6月9日被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服装、鞋帽、皮革皮件、针纺织品及面辅料的加工销售;五金交电、影视器材、日用百货、仪器仪表,办公用品、电线电缆的销售。
    二、基本案情。
    该公司六月份开始经营,当月即申报实现销售收入7213448.56元,销项税金1226286.18元;申报进项税金   1219648.09元(其中1219286.05元为深圳皇岗和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增值税6638.09元。
一家小型商贸公司短短一个月就发生如此大的销项、进项税额不能不引起国税稽查人员的注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接受的11份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有明显疑点:一是该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口货物品种较多,在资金账上未直接反映付款记录,而挂在往来应付账款上;二是进口货物无验收入库记录;三是代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只有银行转讫章,无银行解款凭证。通过发函至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委托调查证实,以上11份海关专用缴款书不属于深圳两海关签发的,据此基本可以确认该公司进项税金申报抵扣的海关专用缴款书1219286.05元属偷税。而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检查也发现涉嫌虚开线索,该公司6月10-25日共计购电脑专用发票80份,实际开具76份,一个月不到就开具7213448.56元,税额1226286.18元,开具纺织品、化工、电器等品种繁多,虽然做了销售收入并申报,但未见到银行收款记录,全部挂在往来账上。
    三、案件简要检查情况:
    我局于2004年9月20日收到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协查复函,在确认该公司所取得的11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全部为虚假伪造的情况后,我局立刻对该案作立案检查,于9月底提请公安对此案提前介入,10月12日,我局正式办理了案件移送函,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驻税办立案侦查。于2004年12月29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将犯罪嫌疑人蔡文希抓获。
    犯罪嫌疑人蔡文希,男,36岁,化名赵志平、严春跃,浙江平阳人,无正当职业,住平阳县钱仓镇小西门27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蔡文希交待:2004年3月份,蔡文希在上海火车站广场遇一男子向其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称只要成立好公司,就会有人开具进项税票给公司抵扣,然后再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开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蔡文希2500元好处费,同时和蔡文希互相留了电话号码。蔡文希于5月份伙同另一案犯林承海到南通市,蔡文希向林承海商量了准备成立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想法,林承海表示支持,并同意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5月26日蔡文希等注册成立了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蔡文希在南通自称叫陈志平)。随后,蔡文希买得11份深圳皇岗海关、文锦渡海关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11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虚开到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391556.93元,抵扣税额1219286.05元。随后,蔡文希以南通林氏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领购了80份(有四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为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湖南、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重庆等地的3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8439734.74元,税额1226286.18元,蔡文希交待,先后得到将近20万元的开票费。
    2004年12月29日,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侦查员在大连将蔡文希抓获后,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查出开票单位为沈阳占诺威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号码为:01498881-01498905;01501706-01501730的50份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开票单位为:大连朗思特科贸有限公司,号码为:00255489-00255500的12份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此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往辽宁、吉林、河南、福建、广东、上海、江西等省,价税合计580934.3元,税额81546.95元。同时搜查到名为严春跃的身份证(大连朗思特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件)。说明犯罪嫌疑人蔡文希在沈阳、大连也进行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
    四、案件查处主要手段。
    案发后,该案涉案人员闻风而逃,国税稽查与公安驻税办立即成立专案组,负责对该案的协同查处。
    1、迅速对案件所涉及到的销项、进项专用发票进行梳理,并制作协查函,通过省局对全国涉案单位组织协查。
    2、公安利用技侦手段对案件涉案的嫌疑人林某进行了监控,也是该法才使案件的幕后主犯蔡文希浮出水面。
    3、组织税警联合的两组专案组进行外调,对涉案犯进行布控拘捕。办案人员连续在寒冷的东北蹲点十多天,历千辛万苦才能使案件主犯抓获。
    五、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1、根据深圳市国税局深国税稽函[2004]213号的协查回函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4年5月至2004年7月期间,无货物购进,通过购买手段,恶意取得深圳市达通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为虚假缴款书,合计金额7174400.53元,税额1219648.09元,以上税金已申请抵扣。
    2、根据检查发现,该公司2004年5月至2004年7月期间,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共对外开具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213448.56元,税额1226286.18元,根据公安的笔录,以上开具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无货虚开,从中获取利益的。
    检查出的违法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
    对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该单位应补交税款1219648.09元。因暂认定为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及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规定,处以2倍罚款,计2439296.18元。
    对违法事实(2)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 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2倍罚款,计2452572.36元。
    六、该案的警示。
    从该案可以看到,多发于北京、浙江等地新办商贸企业开业狂开专用发票,而后失踪造成失控专用发票的情况,在本地也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本地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新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发票领购等环节加强管理。
 
 
    作者:      司建新  陈锐
    作者单位:南通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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