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的音乐性 诗歌的音乐性即诗歌在在语言和形式上所具有的跟随音乐相同或相近的艺术特质,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诗歌语言和谐的韵律和鲜明的节奏,并通过声音直接诉诸于人的听觉以打动人心;在内质上,则体现为诗人情感的起伏和心灵的律动,是诗人情感、情绪的声音显现形式。 诗歌的音乐性,首先应视之为诗的内在素质,是诗歌的灵魂,是诗之所以为诗的根本因素。“诗言志”“诗缘情”,诗歌抒情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诗歌必有与之俱来的音乐性,即诗歌的抒情性决定了诗歌在语言形式上的声律化的特点。我们知道,人们情感的抒发,要用一种既不是叙事也不是论说的抒情语体裁形式来实现,这种语言只能是一种特别能显现心灵律动的音乐语言,而一般的日常的交际语言不具有这种表现功能。当种这种音乐性的语言融入诗中,它就直接成为表现情感最有力的因素,是一种同诗人情感、心灵、呼吸相契合的特殊语言,甚至可以说,这种音乐性就是诗人内在的情韵与气势。因此,只要诗还是诗,只要诗的抒情功能没有丧失,诗歌的音乐性就必然同在。 音乐性不但适应了诗歌抒情的需要,而且也是诗美的重要体现,是诗歌进入读者心灵、感动读者、激起读者情感共鸣的最快捷的通道。当诗人把内心情感律动外化为诗的节奏和韵律,使人吟咏品味时,就能让读者直接从声音上感受到诗人内在意绪和诗意的美。同一般言语相比较,人对音乐有一种天然的敏感,音乐具有能迅速打动人的心灵的特点,诗歌如失去韵情,也就失去其吟诵的功能,就会极大地限制它的美感,限制它感人的力量,从而制约它的传播和生命力。当我们在朗读徐志摩的《再别康桥》、戴望舒的《雨巷》、李清照的《声声慢》等诗篇时,即使对其内容还有太多的领悟,我们仍可感知到诗人所表现的情感和诗韵,并被其感染。 诗的音乐性,不直接关系到诗的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可以说直接关系到诗的发展与生命。作为一种艺术化程度最高的语言艺术,诗歌艺术形式的规范是不可或缺的。早在新诗草创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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