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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

 大氅 2012-04-11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如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即为此例。这是最原始、最低级的假冒的表现形式,现在造假的花样翻新,这种低劣的手法已被造假者“淘汰”。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如甲厂在生产的自行车上使

  用“泰山”牌组合商标,文字是魏体的“泰山”二字,图形为起伏的山峦,其间白云缭绕,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乙厂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秦山”牌组合商标,文字为“秦山”二字,也是魏体,图形也是起伏的山峦,白云缭绕。两个商标若非仔细对照区别,图形部分很难找出差别,文字部分的“泰”和“秦”也极为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例如某著名服装厂在其服装上使用“可可”驰名商标,销售火爆,而有一小厂见此情况后,在与服装类似的商品上也使用“可可”商标,投放市场销售。由于类似商品只是在商标注册商品分类表上有所区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自然把两者混为一谈,此即为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LANCOME”商标是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使用在香水、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商标。1993年12月深圳市某皮具有限公司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加工制作一批带有“LONGOME”商标标识的皮具。深圳市工商局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首先“LONCOME”商标与“LANCOME”驰名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字母组合中仅有“A”与“O”一个字母之差,二者发音近似,“LONCOME”在实际使用中的排列方式、字母书写均与“LANCOME”相近,两者商标构成近似;其次,在化装饰品中,皮具与化妆品往往同时起到装饰作用,尤其由于一种商品的知名度而促购另一种商品的行为,更容易使消费者对“LONC OME”皮具和“LANCOME”化妆品两种商品的相关关系产生联想,从而误认误购。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这四种具体形态有着共同的构成条件,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使用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类或者近似,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另外还有几种特殊的侵害行为:

  5、将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其一是在内陆故意将国内驰名商标申请登记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等形式,造成混淆的;其二是利用我国内陆与境外(以香港为主)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差异,将国内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到境外注册成公司的字号,再通过“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陆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

  同类的产品造成混淆和误导。例如有一厂家,在香港注册了带有“皮尔.卡丹”字样的公司,再通过“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陆企业生产销售与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同类的产品,并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故意淡化真实名称标识,而重点突出“皮尔.卡丹”等字样和图形,严重侵害了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6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申请做出判决,责令该公司撤销在香港的注册,并负责赔偿由此给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带来的损失。

  6、将他人驰名商标拆开或单独或配以其他文字、图形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然后有意将这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使用。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有人就想钻法律这个空子,采用分开注册,核准后再合并使用的手法,从而达到与驰名商标混淆的目的。如前些年有人分别申请“香雅”和“戈尔港”、“香杉”和“杉港”、“香苏”和“泊尔港”、“香喜”和“喜港”等商标。这些商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将他人驰名商标文字分开,分别加上“香”或“港”而组成一个新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却将两个或多个商标组合起来并采用大小不一的字体,均突出“雅戈尔”、“杉杉”、“苏泊尔”等文字,形成了“香雅戈尔港”、“香杉杉港”、“香苏泊尔港”、“香喜喜港”等,其主观侵权恶意,昭然若揭。

  以上只是比较突出的几种侵害驰名商标的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将以上方式综合起来使用等等形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必将还会出现其他形式的侵害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都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原则,都是不讲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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