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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一定要防止保险公司偷改争议处理方式,我已经投诉到保监会,平安已经修改批单

 山村散鹤 2012-04-11
买保险一定要防止保险公司偷改争议处理方式,我已经投诉到保监会,平安已经修改批单



2010年和2011年,我均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车险,包括商业险和交强险。其中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均为诉讼。


2012年3月22日,我拨打平安保险的电话车险渠道电话,告知平安保险我需要续保,并且详细告知平安保险公司今年的保险合同需要更改的事项(包括三者险由30万提高到50万,增加投保倒车镜车灯损坏险,特约修理厂专修条款,其余不变)。其中我并没有对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提出更改的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方面在电话和随后的过程中也没有对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向我提出过变更的请求。3月23日,我通过信用卡支付了保费。


2012年3月25日,我收到平安保险送来的保单。商业险和交强险各一份。在仔细查阅了保单以后,我发现,平安保险公司在未向我方提出,并且未和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由诉讼改为了仲裁。


我立即给平安保险的服务电话95511联系,他们答复周一和我联系(通话我也全程录音)。周一,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联系我,答复居然是仲裁是保监会规定的。我予以驳斥,并要求告知是保监会什么时候发的什么通知的第几条第几款规定的,话务员无法回答。随后即无人和我联系解决问题。不得已,我投诉至保监会四川管理局,要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取消保险合同,全额退款。
2:或者对保险合同增加批注,注明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为诉讼

[ 本帖最后由 老绵羊 于 2012-3-27 2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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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7 21:38   
通读平安提供的所有保险相关文字材料,只有在“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的第19条:争议处理部分记载如下: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认为,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安保险公司并未就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和我方达成一致。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的第19条本身就是一个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投保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利,应该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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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7 21:39   
其实这个事情不大,最多我退保,重新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退保只需要支付3%费用。也就是130多元钱的事情。但是我就是不愿意!我就要和平安较真


而且,受到这个条款影响的主要是车损险。而三者险部分,由于一旦出险,平安保险公司和第三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无法用合同对抗第三人,受害者起诉的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为损害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为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还有,保单对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仅仅写了一个“仲裁”,并未具体约定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争议,我方完全可以不同意平安保险方面提出的仲裁机构,导致无法达成仲裁协议,使得仲裁协议无效,从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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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7 21:41   
期间,话务员还来过一次电话,答复了我的要求,说这个保单肯定不能改。好吧,既然你不能改,我们找保监会来改。

顺便在说一下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仲裁实行的是一审终结,也就是没有2审,没有上诉。对仲裁结果不能异议,但仲裁的结果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仲裁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提出仲裁的其中哪方想搞定仲裁员,比较容易,只需对1个机构的1个人做工作就好了。

而诉讼实行的是2审,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搞定1个法官,难度就很大了,还要想勾兑2审的法官,基本就不可能的了。况且2审结果如果有明显的问题,还可以找检察院抗诉,这样的话要想勾兑难度就很大了,而且成本很高,就算法官以及检察官只比红会清廉3倍,请1审,2审,检察官分别吃3顿饭,也要花1万人民币以上了。更何况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是要受到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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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7 21:44   
投诉见效,今天中午平安来电,同意出具批单,把争议处理方式修改为诉讼。已经去柜台办理,把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改了。


但是,回来以后,下午又接到一个平安保险来的电话,说商业险可以选择诉讼,而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仲裁。看来平安内部的客服渠道非常混乱,这个来电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他们另外的部门已经出具了批单了。我还是要求他提供法律依据。他继续无法提供。接完电话,我还在想,平安为什么要冒如此大风险来偷改合同,然后还死死咬定交强险只能仲裁?


带着疑问,我再次审视诉讼和仲裁,特别是交强险的案例。结果还真被我找到了! 成都中院在去年国庆节前后作出的一个判例,宣布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分项赔偿无效,支持交强险赔偿不分项。也就是说,即使车子只买有交强险,一旦出现伤人事故,在诉讼中法院将判决医疗费在强险12万限额内不分项保险公司全赔,理由是保监会自行制定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不是部门规章,且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冲突,故不能成为判决依据。也就是把医疗赔偿从1万直接提高到了12万。


参考链接:
法院判交强险赔偿限额无效 与国家法律冲突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dt/20111010/113010591555.shtml


而如果通过仲裁方式,由于仲裁是完全依据合同条文,所以仲裁肯定不会把医疗限额提高到12万,仍然只有1万! 这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要冒大风险偷改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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