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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中垫资原则的处理

 胡杨369 2012-04-15

关于建设工程中垫资原则的处理

一、解释原文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二、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括本金及利息两方面问题。此前在处理垫资问题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和作法,有的观点认为垫资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者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方式,应认定为无效;有的认为垫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有的现象,也是建筑领域的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为无效。本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下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在垫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三、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及对垫资问题上认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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