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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拉特中旗 案件评查制度

 奔四的男人 2012-04-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根据市委批转的《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监督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案件评查是指由政法委员会的案件评查机构对政法部门处理的案件是否合法、是否正确进行评议审查。

     第三条 政法委员会评查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力求以理(法)服人。

     第四条 政法委员会的案件评查机构为政法委员会的督查科、政法委员会组织的联席会议和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

     督查科负责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审查,从中发现严重违法和处理错误的案件。

     联席会议由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公、检、法分管案件的领导参加,对督查科提请的案件进行评查。

     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有关部门提请讨论的案件和政法委员会书记认为需要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评查案件的重点是政法委员会(案件督查科)认为可能有下列错误的案件:

    (一)侦查机关(含检察自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放纵罪犯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漏捕、漏诉、错捕、错诉的案件;

    (三)审判机关错判、判刑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判、适用免刑、缓刑不当)的刑事案件和判决显失公正的民事(经济)案件;

    (四)办案中严重违法的案件。

     第六条 督查科通过对列入监督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认为)有第五条所列的错案,要拟出提请评查报告送分管副书记或书记,经书记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请联席会议评查或提请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提请报告要写明认为是错案的理由,分送参加评查或讨论的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对提请评查的案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评查意见。评查意见认为确有第五条所列错误的,要将评查意见及理由通知办案单位,建议办案单位依法纠正。

  办案单位不同意联席会议的评查意见,应提请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八条 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案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 办案单位党组(党委)要执行政法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需要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党组(党委)要将政法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作为自己的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不同意政法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应提请政法委员会复议,或者书面请示上级业务部门,按上级业务部门的批复执行。请示单位要将请示报告副本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批复副本(或复印件)送政法委员会。

     第十条 凡经联席会议评查或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案件,办案单位要将落实联席会议的评查意见或政法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的情况报告政法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经评查确认并依法纠正的错案,政法委员会要监督有关单位追究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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