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执法监督员有效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原则。 执法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实施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坚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实行监督范围包括 (一)履行审判职能和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情况; (二)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是否存在裁判不公,执法不严现象; (三)是否存在“冷、硬、横、推、拖”、“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 (四)是否存在特权思想、作风粗暴、抖威风、耍特权欺压群众等不文明执法的现象; (五)是否存在收费不合理等情况; (六)队伍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七)干警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情况; (八)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批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严格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二)监督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秉公办案、廉洁执法的权利; (三)就群众来信来访、问询或质询、查询有关案件和有关人员执法情况的权利; (四)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法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就群众呼声,监督法院解决“告状难”、“执行难”等问题的权利; (六)旁听各类案件庭审活动的权利; (七)对重大影响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和实行审判全过程监督的权利; (八)揭发法院干警在审判工作或执行工作中谋求私利等不正之风的权利; (九)有依法调阅“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卷宗,查询违法违纪人员情况的权利; (十)依照组织规定程序对审判机关违法案件、违法违纪人员通过新闻、信息等媒体公开暴光的权利。 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 宣传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 协助法院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 (三) 带头遵纪守法,不违法干预审判活动的义务。 第五条 执法监督员的聘任和活动方式 (一)聘任范围 银川市西夏区区直机关、各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 (二)活动方式 执法监督员可用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转达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等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审判、执行作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及时填送人民法院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和参加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接受监督座谈会,可向有关庭、室、科、队领导、分管副院长、院长反映、举报,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提高效率。本院各部门必须认真听取和研究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第六条 法院执法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本院予以奖励。
第七条 工作联系及监督执行 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由我院政工科负责联系,由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每半年召开座谈会一次,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工科和纪检监察室要与执法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
第八条 如遇重大活动或年终总结,需执法监督员参加的,由本院政工科负责通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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